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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7:43
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法令是怎样的呢?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规范和相应技能要求,经认证安排承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契合相应规范和相应技能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法令实施方法是什么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产品质量,进步产品诺言,维护用户和顾客的利益,促进世界贸易和展开世界质量认证协作,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规范和相应技能要求,经认证安排承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契合相应规范和相应技能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对有国家规范或许职业规范的产品,能够向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建立的或许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的部分建立的职业认证委员会请求认证。
国家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的规章规则不经认证不得出售、进口和运用的产品,按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处理。
第四条 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施安全认证的产品,有必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以下简称《规范化法》)中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实施合格认证的产品,有必要契合《规范化法》规则的国家规范或许职业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承受国家法令和行政法规规则的查看外,免于其他查看,并享有实施优质优价、优先引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则的优惠。
第六条 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处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直接建立的或许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分建立的职业认证委员会担任认证工作的详细实施。
2第二章 安排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处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
(一)拟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方针、规划、计划;
(二)一致规则或许同意认证标志的款式;
(三)批阅认证委员会的组成、规章;
(四)批阅承当认证查验使命的查验安排;
(五)对承当认证工作的查看人员进行注册处理;
(六)批阅并发布能够展开认证的产品目录;
(七)发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出产企业的名录;
(八)归口处理有关认证的世界活动;
(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和谐处理;
(十)对认证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出产、出售、运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分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提出能够展开认证的产品目录计划;
(二)拟定实施认证的详细方法;
(三)承认用于认证的国家规范或许职业规范;
(四)引荐承当认证查验使命的查验安排;
(五)受理认证请求;
(六)安排对请求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查看;
(七)同意认证,颁布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八)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九)担任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出产企业进行监督查看;
(十)依法吊销认证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当地人民政府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查看,其职责是:
(一)查办不契合认证时所选用规范的产品、冒充认证标志的产品;
(二)合作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认证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查办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的规章规则的有关认证的其他行为。
3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请求。提出请求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产品契合国家规范或许职业规范要求;
(二)产品质量安稳,能正常批量出产;
(三)出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契合国家质量处理和质量确保规范及弥补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按下列程序处理认证:
(一)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外国企业或许代销商向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二)认证委员会告诉承当认证查验使命的查验安排对产品进行查验;
(三)认证委员会对请求认证的出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查看;
(四)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布认证证书,并允许运用认证标志。
对外国企业的产品查验、质量体系的查看,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指定的认证委员会能够依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托付国外认证安排署理。
第十二条 已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承受认证委员会对其产品及质量体系进行的监督查看。
对已获得认证证书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查看,能够依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托付国外认证安排署理。
第十三条 认证产品选用的规范或许企业的质量体系现已改动,达不到认证时所具有的条件的,应当中止运用认证标志。
4第四章 查验安排和查看人员
第十四条 查验安排须经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查看认可后,方可承当认证的查验使命。
第十五条 承当认证工作的查看人员,须经训练、查核,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注册后,方可承当对请求认证的企业(含已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的查看使命。
第十六条 承当认证使命的查验安排和查看人员,有必要实行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认证委员会规则的职责和职责,并承受其监督查看。
第十七条 承当认证使命的查验安排和查看人员,有必要对其出具的查验陈述和查看陈述担任;有必要保存认证产品的技能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别人科技成果。
5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关于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的规章规则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现已颁布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契合认证时选用的规范而运用认证标志出厂出售的,由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未经认证或许认证不合格而运用认证标志出厂出售的,由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担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认证标志的,由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担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颁布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吊销认证证书。
(一)认证产品的质量严峻下降或许出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有的条件,给用户或许顾客形成危害的;
(二)经监督查看,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出产企业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出售,不契合认证要求时,出产企业应当担任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许顾客形成危害的,出产企业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认证工作的处理、查验、查看人员违法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泛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罚款处分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或许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认证活动的费用,遵从不盈利的原则从请求认证的企业收取。详细收费方法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分另行拟定。
第二十五条 商检安排能够依据国家商检部分同外国有关安排签定的协议或许承受外国有关安排的托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法令不适用于军工产品。
第二十七条 本法令由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解说。
第二十八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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