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特征与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5:06一、违约职责的特征
民事职责
法令职责有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刑事职责等类型,民事职责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施行民事违法行为或根据法令的特别规则,根据民法所应承当的民事法令成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职责”一章(第六章),规则了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两种民事职责。违约职责作为一种民事职责,在意图、构成要件、职责方法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令职责。
职责相对性
合同联系的相对性决议了违约职责的相对性,即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职责,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当违约职责。详细而言:(1)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的职责,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职责;(2)合同当事人关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当职责。
实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实行合同职责
首要,违约职责是违背有用合同的职责。合同有用是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这一特征使违约职责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职责(如缔约过失职责、无效合的职责)差异开来。
其次,违约职责以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为条件。能够发作违约职责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景象:一是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即未按合同约好供给给付;二是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条件,即其实行存在瑕疵。
违约职责具有补偿性和必定的恣意性
其一,违约职责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丢失为首要意图,以危害补偿为首要职责方法,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职责能够由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约好,具有必定的恣意性。
违约职责是产业职责,不是人身职责
违约职责能够约好(如约好违约金、约好定金),也能够直接适用法令的规则(如付出补偿金、强制实践实行等)。
职责挑选性
违约相对人能够挑选违约人承当违约职责的方法,比如说违约人违背约好没有完结合同职责,相对人能够在危害补偿和违约金中挑选一项要求违约人承当职责。不过这种挑选是一种构成权,因而违约相对人一旦挑选就不能改动,不然将会对违约人形成许多担负,晦气于法令联系的安稳。
二、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
1.要有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合同 职责的行为
违约职责只需在存在违约现实的状况下才有或许发作,当事人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是违约职责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包含以下几种状况:
(1)回绝实行。合同当事人回绝实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规则的悉数职责的状况;
(2)不完全实行,又称部分实行,指当事人只实行合同规则职责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实行;
(3)拖延实行,又称逾期实行,指当事人超越合同规则的期限实行职责的。在合同不决期限的状况下,债权人要求实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实行,也构成拖延实行;
(4)质量瑕疵,是指实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力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不然,成果自行承当;
(5)不正确实行,是指合同职责人未按合同规则的实行方法实行职责。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形成了危害现实
危害现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形成了产业上的危害和其他晦气的成果。从权力视点考虑,只需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力就无法完成或不能悉数完成,其丢失即已发作。在违约人付出违约金的状况下,不用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遭到危害及危害的巨细;而在需求付出补偿金的状况下,则有必要考虑当事人所遭到的实践危害。
3.违约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违约当事人承当的补偿职责,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形成的丢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丢失,违约人天然没有补偿的职责。违约行为形成的危害包含直接危害和直接危害,对这两种危害违约人都应补偿。
在法令规则的状况下,需求违约方有差错才承当违约职责。例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送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差错形成的,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