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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流程(附流程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0:03

(一)申报阶段
排污者有必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督查组织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状况,按要求填写《排污申报挂号表》,并供给必要的材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处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修建施工过程中运用机械设备,或许发作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有必要在工程开工15日前处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申报、挂号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动或许发作污染事端等形成污染物排放经济改动的,有必要分别在改动3日前或改动后3日内填写《排污申报改变挂号表》,阐明改变原因,实行改变申报手续。
(二)审阅阶段
环境督查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写的《排污申报挂号表》进行审阅。经审阅,符合规则要求的,环境督查组织向排污者发放经审阅赞同的《排污申报挂号表》;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责令排污者期限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
环境督查组织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据《排污申报挂号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践排污状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成果有贰言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宣布通知的环境督查组织请求复核;环境督查组织应当自接到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议,并将《排污量申报挂号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
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督查组织依据排污量申报挂号核定成果和排污费征收规范核算确认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称号、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布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督查组织确认、复核后,由环境督查组织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交纳通知单》。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交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则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分责令其期限交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交纳的,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能够向有批阅权限的上级环保部分请求折半交纳排污费或许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纳有用办法,形成环境污染的,不得请求折半交纳排污费或许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有特别困难不能如期交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能够向宣布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请求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议;期满未作出决议的,视为赞同;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越3个月。赞同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请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政部分、价格主管部分予以布告,布告应当注明赞同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首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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