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4:51
发布部分: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别经济安排、城乡底层大众自治安排和公民,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应当按照男女相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证妇女权益的各项准则,采纳必要的办法,保证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日子等方面享有同男人相等的权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证作业,安排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和本办法的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担任安排、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做好妇女权益的保证作业,其主要责任是:(一)安排宣扬有关保证妇女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方针;(二)安排、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执行人民政府妇女发展规划,展开妇女权益保证作业;(三)研讨本行政区域触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或许有关部分提出定见、主张;(四)对损害妇女权益的违法、渎职行为,主张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和谐、催促有关部分对损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证相关的作业。教育、劳作和社会保证、文明、卫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证作业。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按照法令、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章,代表和保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以下保护妇女权益的作业:(一)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反映妇女的定见和要求,提出保证妇女权益的定见主张;(二)帮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查看保证妇女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方针的贯彻施行;(三)受理妇女的检举、指控和申述,为受害妇女供给法令服务;(四)参加拟定触及妇女儿童权益保证的方针、法规和规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作业范围内做好保护妇女权益的作业。第二章 政治权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公共方针,关于触及妇女的政治权力、生命健康、劳作就业、文明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定见。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提名人中妇女代表提名人的份额省、市两级不低于30%,县、乡两级不低于25%。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活跃培育、选拔和委任女干部,并有恰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妇女领导干部应当占必定份额。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引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分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引荐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