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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纳税企业计算职工福利费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9:48

问:省级金融组织在所得税汇算时,核算员工福利费、教育经费交税调整额是否能够以全省数据作为一个全体进行调增减处理?仍是应该将所辖各地区分行核算所得的交税调增减金额相加作为全省的交税调增金额?
答:新企业所得税制的一大特征便是实施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的,应当汇总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交税人在核算应税收入及可税前扣除费用项目金额时,都必须遵从一个根本的条件:以法人作为核算单位。
关于金融企业来说,在核算承认税前能够扣除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等费用金额时,也是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的。对问题所述景象,在核算承认相关费用时,是否能够包含各地分行的数据,也应当以是否是法人为规范进行判别:如果是一个法人,则能够由省公司一致归集核算;如果是若干个法人,则由各法人进行归集,而不能由省公司一致核算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兼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针履行问题的函》(所私函[2008]27号)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则:“除国务院还有规则外,企业之间不得兼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兼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针没有做出规则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实施兼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则持续履行。
依据上述规则,如企业归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实施兼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企业所得税兼并交税的相关规则持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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