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高额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4:55
【摘 要】
酒后驾驭发作交通事端后,被害人以报警作为条件向驾驭人索要高额“补偿”,当下成为一个新式职业,对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司法实践中知道纷歧。本文环绕报警的性质、当事人片面心思状况等视点进行剖析,揭穿其敲诈勒索违法的社会损害性实质。
根本案情
2014年3月20日正午,张某酒后驾车回家,由于调查不力,与同向王某驾驭的价值15万元轿车发作碰擦,致使王某轿车车门严峻变形,王某看到满嘴酒气的张某,开口索要补偿5万。张某提出车门丢失至多不过几千元,期望1万元处理问题。王某口气强硬,5万元,一分不能少,不然就报警,让差人来处理,屡次压价未果,无法之下,张某只得给付王某5万元补偿金。过后,王某修车花费5000余元。
不合定见
本案中,关于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发作了不合,定见不合的焦点会集在当事人宣称自己报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挟制和高额索赔是否归于非法占有两个问题。
要剖析这个问题,需求区别是否存在王某歹意碰瓷行为。歹意碰瓷行为,指成心制作交通事端,运用酒驾驾驭员花钱消灾的心思讨取高额补偿。是否存在碰瓷行为直接触及到当事人索赔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是确定索赔行为性质的客观根据。当存在有歹意碰瓷行为,只需索赔金额到达较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本案为例,假如王某明知驾驭员张某酒后驾驭,开车成心与其所驾车辆发作碰擦,再以此提出索赔,毋庸置疑就是敲诈勒索。存在争议的是,在不存在碰瓷行为情况下发作的交通事端,以向“110”报警的办法为“挟制”提出巨额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反对者】认为:
1、向“110”报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挟制”。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端发作后,作为被害人,他的权力遭到损害之后,企图私了,假如索赔数额得不到满意则报警,一般情况下咱们应该理解为一种索赔的战略,而这种战略与敲诈勒索中的钳制还存在必定的不同。尽管或许引起闯祸人的惊惧,但此并非属加害行为,本案中王某确系案中法定被害人,有权获得补偿的合理权力,其以法定权力为由索赔,法令上不存在任何妨碍。反之,如上所述,当事人成心制作交通事端索赔才可确定敲诈勒索罪。
2、王某无非法占有的成心。在民事侵权类案子中,索赔方即被侵权人,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是漫天要价,日常日子中侵权后到法院申述索赔上百万的,举目皆是,但终究难以得到支撑的。这自身就是一个两边博弈的进程,彻底归于民事领域。可是不能因此而掠夺被侵权人高价索赔的权力,由于他利益的确被侵犯了,索赔是有根据的。尽管要价高了点,可是法令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则,至多不过是不当得利,不能上升到刑事职责的高度。
剖析定见
笔者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索要公私资产的行为。因此,看一个案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是否运用了挟制或挟制的办法。
1、此类“报警”是一种钳制行为。报警在客观上可认为被害人顺畅获得补偿起到必定的助力效果,但从性质上而言,行政处分权和刑事赏罚权自身并不是私权,而是一项触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行为人以报警相挟制逼迫对方承受条件,弦外之音,一旦对方容许其条件,便不报警,此刻,是否报警现已沦为与闯祸者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其说是索赔不如说是买卖,索要的资产特点为“保密费”,而非行为人所建议的“补偿金”性质,其据以提出的补偿数额所根据的也不是己方的丢失,而是根据自己握有报警的主动权,对方不满意自己的要求就必定遭受更大的经济丢失,乃至失掉人身自由(罪驾入刑)等等。关于公务人员而言,还有额定影响,轻者影响宦途,重者失掉公职。
因此说,行为人并不是将报警作为一项权力来行使,而是将其作为挟制对方的东西。闯祸者作为违法违法者,必定会发作心思上的恐惧感和精神上的强制,考虑报警后会失掉更多,权衡利弊得失大多不会赞同报警而只能容许对方要求。
酒驾的人往往会失掉沉着,就闯祸来看,表面上直接损害的是个人,但假如私了洽谈后自行脱离,实质他挟制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而会进一步形成不行拯救的丢失,因此成为近年来从严冲击的目标。这种条件下的“洽谈”实践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卖,况且告发违法是公民的职责。因此,以是否报警作为索要补偿的交换条件,是一种“公器私用”的权力乱用行为,其在手法上并不具有合理性,而具有光秃秃的钳制性。
2、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手法不具有合理性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到达违法程度,以报警相挟制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要害要看行为人的片面意图怎么,即意图是否具有合理性。在民事侵权职责的承当问题上,民法上规则的是公正准则和等价有偿准则,表现为“无损害则无补偿”,从职责实质上讲是一种填平职责,以补偿侵权行为对被害人形成的丢失为必要,一般不具有赏罚功用,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是公法上的职责。
因此交通事端发作后,要看行为人选用挟制手法是为了到达什么样的意图,假如是只是为了迫使对方赶快承受其合理的补偿要求所采纳的一种索赔战略,这是在建议自己合理权力,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当然不存在建立敲诈勒索罪的问题。反之,假如行为人以报警相挟制,是要逼迫闯祸者交给远远超出实践丢失的资产,则该利益归于不合理的利益。尽管在补偿问题上民法准则有所突破,《顾客权益保护法》、《食物安全法》等法令傍边呈现了“赏罚性”补偿的一些规则。可是,赏罚性补偿职责具有法定性,法令明确规则了赏罚性补偿的适用条件以及补偿限额。
交通事端的补偿准则仍然是填平准则,《侵权职责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则:损害别人产业的,产业丢失依照丢失发作时的市场价格或许其他办法核算。因此以钳制手法迫使闯祸者交给资产且与实践侵权损害成果的差额到达数额较大标准时,其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显着,应当在超出其合理权力的部分建立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单单是为了处理他的车损问题,而是还有意图。作为交通事端来说,劈开发现罪驾应否报警不说,即便两边洽谈,也有必要环绕补偿来处理问题。所索要的资产远远超越正常规模,片面上即具有了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好像合理防卫、紧迫避险相似,超越必定的“度”就是别的一个法令问题了。
3、王某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损害性。行为的严峻社会损害性是违法最实质、最根本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的根底,它是指违法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损害。国家以法令的方法把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规则为违法,而刑事违法性则是严峻的社会损害性在法令上的表现。社会损害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一致。一方面,损坏社会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实际行为,其间的社会特点也是实际的、客观的。另一方面,社会损害性更是社会公众对这类行为的价值判别。从社会点评自身看,它是一种社会意识活动,因此社会点评的方法是片面的,内容是客观的。
剖析社会损害性要从多方面考虑,不只要看动机、手法、损害成果;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思带来的损害。如本案从简略看来,被害人以报警为由获得超量补偿,是对酒驾司机的一种经验,可是别的一个视点考虑,认可醉驾者承受私了,就是助纣为虐,繁殖了新式敲诈勒索违法,假如此类行为不受刑事处分,必定推进更多行为的施行、而且影响违法行为的施行办法、乃至加大其社会损害程度。另一方面,假如法令默许高价索赔的合法性,也将繁殖醉驾者的侥幸心思,在他们看来,一旦醉驾发作事端仍是能够经过经济办法处理的。假如因此而忽视其行为损坏社会公共秩序且情节严峻的实质,必然导致相似的严峻打乱公共秩序的不良社会现象繁殖、延伸,进而使安靖、有序的社会秩序化为乌有。
酒后驾驭发作交通事端后,被害人以报警作为条件向驾驭人索要高额“补偿”,当下成为一个新式职业,对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司法实践中知道纷歧。本文环绕报警的性质、当事人片面心思状况等视点进行剖析,揭穿其敲诈勒索违法的社会损害性实质。
根本案情
2014年3月20日正午,张某酒后驾车回家,由于调查不力,与同向王某驾驭的价值15万元轿车发作碰擦,致使王某轿车车门严峻变形,王某看到满嘴酒气的张某,开口索要补偿5万。张某提出车门丢失至多不过几千元,期望1万元处理问题。王某口气强硬,5万元,一分不能少,不然就报警,让差人来处理,屡次压价未果,无法之下,张某只得给付王某5万元补偿金。过后,王某修车花费5000余元。
不合定见
本案中,关于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发作了不合,定见不合的焦点会集在当事人宣称自己报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挟制和高额索赔是否归于非法占有两个问题。
要剖析这个问题,需求区别是否存在王某歹意碰瓷行为。歹意碰瓷行为,指成心制作交通事端,运用酒驾驾驭员花钱消灾的心思讨取高额补偿。是否存在碰瓷行为直接触及到当事人索赔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是确定索赔行为性质的客观根据。当存在有歹意碰瓷行为,只需索赔金额到达较大,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本案为例,假如王某明知驾驭员张某酒后驾驭,开车成心与其所驾车辆发作碰擦,再以此提出索赔,毋庸置疑就是敲诈勒索。存在争议的是,在不存在碰瓷行为情况下发作的交通事端,以向“110”报警的办法为“挟制”提出巨额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反对者】认为:
1、向“110”报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挟制”。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端发作后,作为被害人,他的权力遭到损害之后,企图私了,假如索赔数额得不到满意则报警,一般情况下咱们应该理解为一种索赔的战略,而这种战略与敲诈勒索中的钳制还存在必定的不同。尽管或许引起闯祸人的惊惧,但此并非属加害行为,本案中王某确系案中法定被害人,有权获得补偿的合理权力,其以法定权力为由索赔,法令上不存在任何妨碍。反之,如上所述,当事人成心制作交通事端索赔才可确定敲诈勒索罪。
2、王某无非法占有的成心。在民事侵权类案子中,索赔方即被侵权人,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是漫天要价,日常日子中侵权后到法院申述索赔上百万的,举目皆是,但终究难以得到支撑的。这自身就是一个两边博弈的进程,彻底归于民事领域。可是不能因此而掠夺被侵权人高价索赔的权力,由于他利益的确被侵犯了,索赔是有根据的。尽管要价高了点,可是法令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则,至多不过是不当得利,不能上升到刑事职责的高度。
剖析定见
笔者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索要公私资产的行为。因此,看一个案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是否运用了挟制或挟制的办法。
1、此类“报警”是一种钳制行为。报警在客观上可认为被害人顺畅获得补偿起到必定的助力效果,但从性质上而言,行政处分权和刑事赏罚权自身并不是私权,而是一项触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行为人以报警相挟制逼迫对方承受条件,弦外之音,一旦对方容许其条件,便不报警,此刻,是否报警现已沦为与闯祸者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其说是索赔不如说是买卖,索要的资产特点为“保密费”,而非行为人所建议的“补偿金”性质,其据以提出的补偿数额所根据的也不是己方的丢失,而是根据自己握有报警的主动权,对方不满意自己的要求就必定遭受更大的经济丢失,乃至失掉人身自由(罪驾入刑)等等。关于公务人员而言,还有额定影响,轻者影响宦途,重者失掉公职。
因此说,行为人并不是将报警作为一项权力来行使,而是将其作为挟制对方的东西。闯祸者作为违法违法者,必定会发作心思上的恐惧感和精神上的强制,考虑报警后会失掉更多,权衡利弊得失大多不会赞同报警而只能容许对方要求。
酒驾的人往往会失掉沉着,就闯祸来看,表面上直接损害的是个人,但假如私了洽谈后自行脱离,实质他挟制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而会进一步形成不行拯救的丢失,因此成为近年来从严冲击的目标。这种条件下的“洽谈”实践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卖,况且告发违法是公民的职责。因此,以是否报警作为索要补偿的交换条件,是一种“公器私用”的权力乱用行为,其在手法上并不具有合理性,而具有光秃秃的钳制性。
2、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手法不具有合理性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到达违法程度,以报警相挟制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要害要看行为人的片面意图怎么,即意图是否具有合理性。在民事侵权职责的承当问题上,民法上规则的是公正准则和等价有偿准则,表现为“无损害则无补偿”,从职责实质上讲是一种填平职责,以补偿侵权行为对被害人形成的丢失为必要,一般不具有赏罚功用,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是公法上的职责。
因此交通事端发作后,要看行为人选用挟制手法是为了到达什么样的意图,假如是只是为了迫使对方赶快承受其合理的补偿要求所采纳的一种索赔战略,这是在建议自己合理权力,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当然不存在建立敲诈勒索罪的问题。反之,假如行为人以报警相挟制,是要逼迫闯祸者交给远远超出实践丢失的资产,则该利益归于不合理的利益。尽管在补偿问题上民法准则有所突破,《顾客权益保护法》、《食物安全法》等法令傍边呈现了“赏罚性”补偿的一些规则。可是,赏罚性补偿职责具有法定性,法令明确规则了赏罚性补偿的适用条件以及补偿限额。
交通事端的补偿准则仍然是填平准则,《侵权职责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则:损害别人产业的,产业丢失依照丢失发作时的市场价格或许其他办法核算。因此以钳制手法迫使闯祸者交给资产且与实践侵权损害成果的差额到达数额较大标准时,其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显着,应当在超出其合理权力的部分建立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单单是为了处理他的车损问题,而是还有意图。作为交通事端来说,劈开发现罪驾应否报警不说,即便两边洽谈,也有必要环绕补偿来处理问题。所索要的资产远远超越正常规模,片面上即具有了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好像合理防卫、紧迫避险相似,超越必定的“度”就是别的一个法令问题了。
3、王某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损害性。行为的严峻社会损害性是违法最实质、最根本的特征,是刑事违法性的根底,它是指违法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损害。国家以法令的方法把严峻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规则为违法,而刑事违法性则是严峻的社会损害性在法令上的表现。社会损害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一致。一方面,损坏社会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实际行为,其间的社会特点也是实际的、客观的。另一方面,社会损害性更是社会公众对这类行为的价值判别。从社会点评自身看,它是一种社会意识活动,因此社会点评的方法是片面的,内容是客观的。
剖析社会损害性要从多方面考虑,不只要看动机、手法、损害成果;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思带来的损害。如本案从简略看来,被害人以报警为由获得超量补偿,是对酒驾司机的一种经验,可是别的一个视点考虑,认可醉驾者承受私了,就是助纣为虐,繁殖了新式敲诈勒索违法,假如此类行为不受刑事处分,必定推进更多行为的施行、而且影响违法行为的施行办法、乃至加大其社会损害程度。另一方面,假如法令默许高价索赔的合法性,也将繁殖醉驾者的侥幸心思,在他们看来,一旦醉驾发作事端仍是能够经过经济办法处理的。假如因此而忽视其行为损坏社会公共秩序且情节严峻的实质,必然导致相似的严峻打乱公共秩序的不良社会现象繁殖、延伸,进而使安靖、有序的社会秩序化为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