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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售楼广告与房屋实际状况 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3:10
商品房的出售广告和宣扬材料是一种要约约请,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商品房购房合同对待,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是假如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房子开发规划以及设备做出了详细阐明而且对这以后的购房合同的建立和价格有严重影响,那么售楼广告中的内容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若违背该阐明和承诺,构成违约。
   从司法实践看,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做出的承诺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给购房优惠或顺便赠送礼品的阐明,例如处理户口目标。赠送车库厨具等。2、对商品房漂亮性质量的描绘,比方地板辅以“全高档瓷砖”,外墙选用“镜面不锈钢装修”等。3、对商品房运用功用的而陈说,如电梯的运用。4、对商品房环境质量的额描绘,主要是生活环境和开展环境,如小区配套建造有商场、医院、校园等。
遇到以上问题产生纠纷后,法院审理一般会遵从以下准则:⑴出现在广告上的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备正是为了满意不同层次的顾客需求的环境质量,是左右顾客是否购房的一个重要规范能够有条件的认定为合同条款但规模不宜过宽。⑵不具有清楚、理解的质量目标的“商业揄扬”不构成广告承诺。如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抱负居所”、“置业首选”、“升职潜力不可限量”等,因为没有详细的质量目标,归于正常的“商业揄扬”,不能构成广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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