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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3:33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轿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主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被告:北京天驰飞宇轿车出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
案情:原告华晨金杯公司2003年3月5日获得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7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出售了由金程公司制作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2005年8月9日以该客车外观侵略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以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比照,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金程公司出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被告天驰飞宇公司出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可以供给产品的合法进货途径,在该案中不承当补偿职责。据此判定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金程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点评:跟着我国轿车产业的开展,仿冒别人轿车外观设计专利的胶葛层出不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阻止仿冒行为,对轿车产业的健康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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