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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8:07
后罪是由新刑法本章金融欺诈罪专节所规则的。后罪场合,行为人往往使用不合法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法来搞假集资、真欺诈。此种场合,二罪的首要差异在于:
(1)片面犯意和意图不同。本罪过为人是以欺诈的方法来集资;后罪过为人则是以集资的方法来欺诈。这是区别二罪的本质点。因此本罪过为人虽有不合法发行及不合法牟利的意图,却没有朴实的“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后罪过为人的行为意图却绝非仅止于不合法牟利,而是不合法占有。亦即后罪过为人的犯意在于一俟以集资方法欺诈钱款到手,即使溜之大吉。因此,假设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段发行股票、债券后,即使全盘不合法占有,从未计划归还其“股本、股息”(即使是假股票、假债券),则应认定为集资欺诈罪而非本罪。
(2)违法数额要求不同。本罪要求私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峻或有其他严峻情节)者,方能构成刑事违法,否则应属行政违法行为;集资欺诈罪则否则---凡是为了不合法占有而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者,即使建立该罪,应根据该罪的榜首量刑单位给予刑事处分。而若集资欺诈者欺诈数额到达“巨大”者,则属新刑法上对该罪所规则的数额加重犯状况,应按其相应的处断刑处分,而不能据此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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