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若干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4:57
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一)偷盗金融安排,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
榜首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榜首款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罪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许藏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犯前款罪而盗取资产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从重处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许明知是盗接、仿制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运用核算机施行金融欺诈、偷盗、贪婪、移用公款、盗取国家隐秘或许其他违法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则科罪处分。
[相关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2000.12.28)
四、为了维护个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人身、产业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三)运用互联网进行偷盗、欺诈、敲诈勒索;
[司法解说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忑释》
(1998.3.10 法释[1998j4号]
为依法惩办偷盗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一)偷盗数额,是指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资产的数额。
(二)偷盗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分。
(三)偷盗的公私资产,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别离。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的“以牟利为意图”,是指为了出售、租借、自用、转让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规范如下:
(一)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别离承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
第四条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办法核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情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
1.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2.出产领域的产品,制品按本项之二规则的办法核算;半制品对比制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出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准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其时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大牲畜,按生意商场同类平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核算。
5.进出口货品、物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铺零售价格核算;国有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核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核算。
8.不归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铺的一般零售价核算,或许按国家文物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9.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盗数额按当地邮电部分规则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核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核算
10. 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偷盗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仿制前6个月的均匀电话费核算;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6个月的,按实践运用的月均匀电话费核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则核算;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则的偷盗数额累计核算。
(二)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办法核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管能否即时实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许奖品等可得收益一起核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生意所发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均匀价格核算。
2. 记名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假如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实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时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品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许可提货品的价值核算。假如票面价值不决,但现已实现的,按实践实现的资产价值核算;没有实现的,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实现的记名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许能即时实现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毁掉、丢掉,而失主能够经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办法防止实践丢掉的,票面数额不作为科罪量刑的规范,但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四)同品种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辨明的,别离核算;难以辨明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浪费、丢掉、损坏的,无法追缴或许几经易手,开始形状被损坏的,应当依据失主、证人的陈说、证言和供给的有用凭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承认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显着低于被盗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核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说核算的偷盗数额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
(八)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承认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安排评价。
(十)对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废品,按物资收回运用部分的收买价格核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以实践价值核算。
(十二)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最终一次偷盗构成违法,前次偷盗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十三)偷盗行为给失主形成的丢掉大于偷盗数额的,丢掉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确认偷盗罪的情节:
(一)偷盗公私资产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
1.以损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产业丢掉的;
2.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3.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偷盗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不作为违法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悉数退赃、退赔的;
3.自动投案的;
4.被钳制参加偷盗活动,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三)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别离确认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偷盗金融安排的;
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
8.形成其他重大丢掉的。
第七条审理一起偷盗违法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对各被告人别离作出处理:
(一)对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偷盗的总数额处分。
(二)对一起违法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偷盗的数额处分。
(三)对一起违法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一起偷盗的数额承认量刑起伏,并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金融安排”,是指偷盗金融安排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含偷盗金融安排的办共用品、交通东西等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偷盗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偷盗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偷盗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案中偷盗三级以上不平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等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一案中偷盗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偷盗高一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首要是指偷盗国家一级文物后形成损毁、丢掉,无法追回;偷盗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许偷盗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说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则景象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依据刑法榜首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其偷盗数额应当依据行为人偷盗信用卡后运用的数额确认。 第十一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偷盗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留意区别偷盗罪与其他违法的边界:
(一)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价值数额不大,可是构成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二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二)偷盗运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三) 为偷盗其他资产,偷盗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偷盗数额;为施行其他违法偷盗机动车辆的,以偷盗罪和所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为施行其他违法,偷开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许停放到原处邻近,车辆未丢掉的,按照其所施行的违法从重处分。
(四) 为操练开车、游乐等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掉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作交通肇事构成违法,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形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细微的,能够不认为是违法。
(五)施行偷盗违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的,以偷盗罪从重处分;又构成其他违法的,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偷盗公私资产未构成偷盗罪,但因选用损坏性手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成心损坏资产罪科罪处分。偷盗后,为掩盖偷盗罪过或许报复等,成心损坏公私资产构成违法的,应当以偷盗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
(六)偷盗技术成果等商业隐秘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三条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的偷盗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偷盗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但没有偷盗数额或许无法核算偷盗数额的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问题的规则》
(1998.3.26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缓社会治安情况,现对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规则如下:
一、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能够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数额起伏内,一起研究承认本地区履行的偷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详细数额规范,并别离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存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心伤害、偷盗等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则,关于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毒、掠夺等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能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成心伤害、偷盗等其他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违法分子片面恶性较深、违法情节恶劣、罪过严峻的,也能够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问题的规则》(1999·2·4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情况和偷盗案子特色,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规则如下:
一、 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
《关于依法查办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的规则》
(199.5.8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偷盗、掠夺机动车违法活动,阻塞偷盗、掠夺机动车违法分子的销赃途径,维护国家、团体产业和公民的合法产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帮忙。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处分。
二、明知是偷盗、掠夺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或许代为出售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分。对明知是偷盗、掠夺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组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搬运、收买或许代为出售,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分。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生意商场、机动车运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补、零部件出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偷盗、掠夺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搬运、拆解、改 装、组装、收买或许代为出售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分。单位安排施行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予以处分。
四、本规则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前与偷盗、掠夺机动车辆的违法分子通谋的,别离以偷盗、掠夺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生意必须在国家指定的生意商场或合法运营企业进行,其生意凭据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处理挂号或过户手续,私下生意机动车辆归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买赃物罪科罪处分。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买赃物罪科罪处分。明知是赃车而介绍生意的,以收买、出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不合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许假造、私行制作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则处分。
七、假造、变造、生意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处分。
八、公安、工商行政处理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处分。 九、公安、工商行政处理人员或许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佝私作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掉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处分。
十、公安人员对偷盗、掠夺的机动车辆,不合法供给机动车牌证或许为其获得机动车牌证供给便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的,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则处分。 十一、对违法分子偷盗、掠夺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背国家规则购买车辆,经查验是赃车的,公安机关能够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条和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交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运用不合法供给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撤消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补偿经济丢掉。
十四、对直接从违法分子处追缴的被偷盗、掠夺的机动车辆,经查验判定,查验事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交案子时附清单、相片及其他依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处理规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移用、损毁或许自行处理。
十五、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由案子发作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跨地区系列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由开始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首要违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许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许帮忙统辖单位追回的被偷盗、掠夺的机动车应当移交统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拘留或许讨取费用。延迟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则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依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一)在不合法的机动车生意场所和出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许显着违背规则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许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显着低于商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履行。对侵吞、争夺、欺诈机动车案子的查办参照本规则的准则处理。本规则发布后没有办结的案子,适用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
(1999.6.25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对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团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运营、合作运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由施行违法的个人私分的,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偷盗金融安排,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的。
榜首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榜首款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罪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许藏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犯前款罪而盗取资产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从重处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许明知是盗接、仿制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运用核算机施行金融欺诈、偷盗、贪婪、移用公款、盗取国家隐秘或许其他违法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则科罪处分。
[相关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2000.12.28)
四、为了维护个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人身、产业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三)运用互联网进行偷盗、欺诈、敲诈勒索;
[司法解说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忑释》
(1998.3.10 法释[1998j4号]
为依法惩办偷盗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一)偷盗数额,是指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资产的数额。
(二)偷盗未遂,情节严峻,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盗方针的,应当科罪处分。
(三)偷盗的公私资产,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别离。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的“以牟利为意图”,是指为了出售、租借、自用、转让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规范如下:
(一)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别离承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
第四条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办法核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情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
1.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2.出产领域的产品,制品按本项之二规则的办法核算;半制品对比制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出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准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其时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大牲畜,按生意商场同类平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核算。
5.进出口货品、物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铺零售价格核算;国有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核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核算。
8.不归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铺的一般零售价核算,或许按国家文物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9.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盗数额按当地邮电部分规则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核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核算
10. 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偷盗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仿制前6个月的均匀电话费核算;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6个月的,按实践运用的月均匀电话费核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则核算;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则的偷盗数额累计核算。
(二)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办法核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管能否即时实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许奖品等可得收益一起核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生意所发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均匀价格核算。
2. 记名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假如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实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时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品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许可提货品的价值核算。假如票面价值不决,但现已实现的,按实践实现的资产价值核算;没有实现的,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实现的记名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许能即时实现的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毁掉、丢掉,而失主能够经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办法防止实践丢掉的,票面数额不作为科罪量刑的规范,但可作为科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四)同品种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辨明的,别离核算;难以辨明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浪费、丢掉、损坏的,无法追缴或许几经易手,开始形状被损坏的,应当依据失主、证人的陈说、证言和供给的有用凭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承认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显着低于被盗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核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说核算的偷盗数额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
(八)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承认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处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安排评价。
(十)对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废品,按物资收回运用部分的收买价格核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以实践价值核算。
(十二)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最终一次偷盗构成违法,前次偷盗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十三)偷盗行为给失主形成的丢掉大于偷盗数额的,丢掉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确认偷盗罪的情节:
(一)偷盗公私资产挨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
1.以损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产业丢掉的;
2.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3.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偷盗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不作为违法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悉数退赃、退赔的;
3.自动投案的;
4.被钳制参加偷盗活动,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三)偷盗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许“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别离确认为“其他严峻情节”或许“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偷盗金融安排的;
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
8.形成其他重大丢掉的。
第七条审理一起偷盗违法案子,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景象对各被告人别离作出处理:
(一)对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偷盗的总数额处分。
(二)对一起违法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一起偷盗的数额处分。
(三)对一起违法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一起偷盗的数额承认量刑起伏,并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金融安排”,是指偷盗金融安排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含偷盗金融安排的办共用品、交通东西等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偷盗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偷盗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偷盗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案中偷盗三级以上不平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等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一案中偷盗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偷盗高一级文物的量刑起伏处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偷盗珍贵文物,情节严峻”,首要是指偷盗国家一级文物后形成损毁、丢掉,无法追回;偷盗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许偷盗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说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则景象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依据刑法榜首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偷盗信用卡并运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其偷盗数额应当依据行为人偷盗信用卡后运用的数额确认。 第十一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偷盗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偷盗案子,应当留意区别偷盗罪与其他违法的边界:
(一)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价值数额不大,可是构成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二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偷盗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二)偷盗运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分。
(三) 为偷盗其他资产,偷盗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偷盗数额;为施行其他违法偷盗机动车辆的,以偷盗罪和所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为施行其他违法,偷开机动车辆当违法东西运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许停放到原处邻近,车辆未丢掉的,按照其所施行的违法从重处分。
(四) 为操练开车、游乐等意图,屡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掉的,以偷盗罪科罪处分;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作交通肇事构成违法,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形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细微的,能够不认为是违法。
(五)施行偷盗违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的,以偷盗罪从重处分;又构成其他违法的,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偷盗公私资产未构成偷盗罪,但因选用损坏性手法形成公私资产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成心损坏资产罪科罪处分。偷盗后,为掩盖偷盗罪过或许报复等,成心损坏公私资产构成违法的,应当以偷盗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施行数罪并罚。
(六)偷盗技术成果等商业隐秘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十三条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的偷盗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偷盗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关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但没有偷盗数额或许无法核算偷盗数额的违法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问题的规则》
(1998.3.26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缓社会治安情况,现对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规则如下:
一、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能够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数额起伏内,一起研究承认本地区履行的偷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详细数额规范,并别离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存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心伤害、偷盗等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则,关于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毒、掠夺等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能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成心伤害、偷盗等其他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违法分子片面恶性较深、违法情节恶劣、罪过严峻的,也能够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问题的规则》(1999·2·4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情况和偷盗案子特色,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偷盗罪数额确认规范规则如下:
一、 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
《关于依法查办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的规则》
(199.5.8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偷盗、掠夺机动车违法活动,阻塞偷盗、掠夺机动车违法分子的销赃途径,维护国家、团体产业和公民的合法产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帮忙。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处分。
二、明知是偷盗、掠夺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或许代为出售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分。对明知是偷盗、掠夺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组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搬运、收买或许代为出售,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分。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生意商场、机动车运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补、零部件出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偷盗、掠夺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搬运、拆解、改 装、组装、收买或许代为出售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分。单位安排施行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予以处分。
四、本规则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前与偷盗、掠夺机动车辆的违法分子通谋的,别离以偷盗、掠夺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生意必须在国家指定的生意商场或合法运营企业进行,其生意凭据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处理挂号或过户手续,私下生意机动车辆归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买赃物罪科罪处分。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买赃物罪科罪处分。明知是赃车而介绍生意的,以收买、出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不合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许假造、私行制作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则处分。
七、假造、变造、生意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处分。
八、公安、工商行政处理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处分。 九、公安、工商行政处理人员或许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佝私作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掉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处分。
十、公安人员对偷盗、掠夺的机动车辆,不合法供给机动车牌证或许为其获得机动车牌证供给便当,帮忙违法分子躲避处分的,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则处分。 十一、对违法分子偷盗、掠夺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背国家规则购买车辆,经查验是赃车的,公安机关能够依据《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条和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交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运用不合法供给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撤消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补偿经济丢掉。
十四、对直接从违法分子处追缴的被偷盗、掠夺的机动车辆,经查验判定,查验事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交案子时附清单、相片及其他依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处理规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移用、损毁或许自行处理。
十五、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由案子发作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跨地区系列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由开始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首要违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许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许帮忙统辖单位追回的被偷盗、掠夺的机动车应当移交统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拘留或许讨取费用。延迟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则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依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在外:
(一)在不合法的机动车生意场所和出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许显着违背规则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许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显着低于商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履行。对侵吞、争夺、欺诈机动车案子的查办参照本规则的准则处理。本规则发布后没有办结的案子,适用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
(1999.6.25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对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团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运营、合作运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由施行违法的个人私分的,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