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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3:13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力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含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一起的权力有:
1.有权恳求办案人员逃避;
2.有权参与法庭调查质证;
3.有权参与法庭争辩;
4.有权查阅庭审笔录;
5.对判定不服能够上诉(或许恳求抗诉)。
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又各自有特别的权力。
违法嫌疑人的权力:
1.有权托付律师做辩解人;
2.有权恳求取保候审;
3.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
4.检察院以违法情节细微为由决议不申述的,有权力申述。
被告人的权力:
1.有权在开庭十日前得到申述书副本;
2。有权为自己辩解、有权托付律师或许近亲属辩解;
3.法庭争辩完毕后有权做最终陈说。
被害人的权力:
1.有权托付代理人;
2.检察院决议对违法嫌疑人不申述的,七日内有权向上级检察院申述;
3.对保持不申述决议不服的,有权向法院申述;
也能够不经申述直接向法院申述;
4.不服一审判定的,五日内有权恳求检察院抗诉。
自诉人的权力:
1.有权托付代理人;
2。有权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力:
1.有权托付代理人;
2.有权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力:
1.有权托付代理人;
2.有权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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