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0:48裁判要旨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赞同,即经过合同处置共有产业的,过后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不管其所签合同的名称为“终究合同”仍是“不行吊销合同”,均不具有法令效力。
案情
2003年1月6日,李书阁(生于1961年5月12日)与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下称稳妥公司)签定一份康宁终身稳妥合同,合同约好稳妥金额为1万元,交费方法为年交900元,交费期间为20年,即交至李书阁年满61岁,被稳妥人和身故稳妥金受益人均为李书阁自己。作为稳妥合同组成部分的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康宁终身稳妥条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则:被稳妥人身故,本公司按根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稳妥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严重疾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
合同缔结后,李书阁按合同约好交纳稳妥费900元。2004年6月22日,李书阁因脑溢血疾病意外逝世。同月29日,李书阁之夫郭耀周向稳妥公司恳求理赔。稳妥公司以李书阁带病投保为由,回绝按稳妥合同的约好补偿3万元稳妥金,只赞同补偿部分。2005年6月29日,郭耀周同稳妥公司达到稳妥给付协议书,协议载明:“郭耀周赞同稳妥公司一次性给付稳妥金两万元,此协议为终究协议,两边互不追查。”据此,稳妥公司支交给郭耀周现金两万元。2006年11月22日,郭耀周及其同李书阁所生的3个儿子郭茂卿(生于1977年9月14日)、郭毅卿(生于1979年4月17日)、郭决然(生于1983年10月11日)向法院申述,恳求稳妥公司付出下欠的1万元稳妥金。
审判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李书阁与被告稳妥公司签定了康宁稳妥合同,李书阁出险后,被告应依合同约好付出稳妥金。被告稳妥公司辩称其以协议书的方法停止了李书阁与其之间的稳妥合同,且就稳妥金的给付数额作出约好并实行结束。该协议书是无效合同,该依据系无效依据,不具有证明力,因此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撑。由于被告稳妥公司未举出有用依据证明李书阁与其所签定的稳妥合同系无效合同或已停止及存在其他应当不付、少付稳妥金的景象,所以被告应当全额付出稳妥金。故判定: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在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付出原告郭耀周、郭茂卿、郭毅卿、郭决然稳妥金3万元(含已付出的两万元)。
分析
正确处理本案需厘清三个焦点问题:
一、稳妥公司回绝实行赔付职责是一种违约行为
榜首,李书阁生前归于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同稳妥公司签定稳妥合同系其实在意思表明,两边所签定合同没有违背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应为有用合同。李书阁已按合同约好实行了职责。稳妥公司在李书阁出险后回绝实行赔付职责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第二,康宁终身稳妥条款第五条规则:“因下列景象之一导致被稳妥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严重疾病,本公司不负稳妥职责:……七、被稳妥人在本合同收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严重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形成身体高度残疾……”李书阁是2003年1月6日投保,2004年6月22日病故,是在稳妥合同收效后的180日之后因疾病而身故,因此不归于稳妥公司免责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