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两高”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3: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12〕22号)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经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纳贿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纳贿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纳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纳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纳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纳贿的;
3.为施行违法违法活动,向负有食物、药品、安全出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略大众生命产业安全的;
4.向行政法令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影响行政法令和司法公平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三条因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则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纳贿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纳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纳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纳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纳贿的;
3.为施行违法违法活动,向负有食物、药品、安全出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略大众生命产业安全的;
4.向行政法令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影响行政法令和司法公平的;
(三)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景象。
第五条屡次纳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纳贿数额处分。
第六条纳贿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与纳贿违法施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纳贿行为而破获相关纳贿案子的,对纳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建功的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单位纳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团体决议或许单位负责人决议自动交待单位纳贿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则,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受托付直接处理单位纳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纳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能够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则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八条纳贿人被追诉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结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第九条纳贿人揭露纳贿人与其纳贿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建功的规则,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第十条施行纳贿违法,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
(一)向三人以上纳贿的;
(二)因纳贿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刑事处分的;
(三)为施行违法违法活动而纳贿的;
(四)形成严重危害结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景象。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则的景象的,不受前款规则的约束。
第十一条纳贿违法获得的不正当产业性利益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许返还被害人。
因纳贿违法获得产业性利益以外的运营资历、资质或许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主张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纳贿违法中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是指纳贿人获取的利益违反法令、法规、规章、方针规则,或许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令、法规、规章、方针、职业标准的规则,为自己供给协助或许便利条件。
违反公平、公平准则,在经济、安排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获取竞赛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则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纳贿人的纳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