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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不一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8:02
承包合同中质量贰言期限之确认
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定加工承包合同,合同中对承包的标的、数量、质量、承包办法、资料供给、实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好,但对查验规范、办法、及质量贰言期限两边未有约好。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结了90%的合同,酒店方付出了60%的加工费,两边对此没有争议。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过错等质量问题。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付出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一起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造的印刷品。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首要会集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贰言是否已过贰言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归于承包合同纠纷而非生意合同纠纷,因而确认酒店方对合同标的查验责任的法令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则“承包人完结作业的,应当向定作人交给作业效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查验该作业效果。”,从本条能够看出,《合同法》并没有规则有必要“及时”查验作业效果;一起该条也没有限制,定作人在发现作业效果质量瑕疵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承包人提出贰言的,就视为该作业效果契合合同约好的要求,即没有规则特别的时效期间,故应按一般时效的规则将承包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贰言的期限确以为两年。
并且,从立法的原意来说,法令之所以没有为承包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贰言规则特别的时效,是由于承包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意其特别意图或特别用处而定作的特别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契合质量要求,承包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别人。换言之,即便定作人在较长时刻内未就质量瑕疵告诉承包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包人形成额定的丢失,其承当的修补、重作、削减酬劳、赔偿丢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相关。
因而,《合同法》没有在分则中为承包合同定作人的质量贰言限制特别的时效。法令如此规则,显然是为平衡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充分考虑了承包合同与生意合同的不同性质。所以从立法的原意上去剖析,在两年内对定作物提出质量贰言,依然契合法令的规则,应当取得支撑。
另一种观念以为,在承包合同中,尽管我国《合同法》第261条没有对定作人的质量贰言期限及不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贰言的法令结果作出清晰的规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的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不该当过长时刻的处于不确认状况。
《合同法》261条规则的是定作人应当查验,咱们知道,查验的意图首要是为了查验作业效果是否准时交给、作业效果的质量数量是否契合合同的约好或许定作人的要求等,一起查验往往是两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付出酬劳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而,依据公平缓诚笃信用原则,定作人接到作业效果时应当及时进行查验,查验的内容其中就包含查验作业效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经查验,作业效果质量方面存有严峻缺点的,定作人能够拒收并告诉承包人。对质量贰言的期限有约好的从其约好,合同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应当在发现定作物不契合约好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告诉,在李国光主编的《我国合同法条文释解》中说明的是以30日为限。
依据现实情况看,承包合同相对生意合同而言其贰言的期限应限制的更短,由于相对于承包方来讲,为完结这些非种类物的定作物,通常情况下要拟定特别的计划、预备特定的物质条件,如规则定作方质量贰言的期限过长,承包方则要较长的时刻去保存这些特别的配备,以预期承当《合同法》第262条规则的修补、重作的违约责任。其结果是形成社会资源的很多搁置,以及当事人之间法令联系的长时刻不确认,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使用及债权债务联系的及时清结。因而,定作人在接纳作业效果时应及时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及时告诉。定作人未及时查验或许在查验发现问题后怠于告诉,或许在收到作业效果之日起两年内未告诉承包人的,视为作业效果的质量契合要求。这儿说的两年是最长的贰言告诉时刻,即在两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不契合质量约好,只需未向承包人提出贰言,就都视为对质量的认可。
在本案中,酒店方对定作物已使用了一年多的时刻,在没有依据证明就质量问题曾向承包人及时提出过贰言的情况下,就视为其对质量贰言怠于告诉,应承当怠于告诉的结果,即法庭应驳回其要求拒付余款及退货的反诉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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