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3:50
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的逐渐树立和日益开展,有关知识产权范畴的各种新类型违法案子层出不穷。为了确保我国市场次序的安稳和有用运转,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必要赶紧对知识产权范畴违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特别是在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更是有一系列的问题值得咱们重视。
一、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一起依据司法解说的规则,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该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于该规则的“数额巨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本罪的客体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的处理次序。
可是更值得重视的则是本罪的目标——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此刻咱们要评论的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目标是否要和《刑法》第213条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坚持一致。依照违法形状来看,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与冒充注册商标罪这两个罪的客观行为是一种共犯的联系,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设置来自于冒充注册商标罪,只是由于我国《刑法》的规则,把这本应该作为一罪来处断的违法切割成了两罪而不以一罪论。所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目标和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坚持了一致性。
作为本罪目标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还有一个需求处理的问题是,被冒充的注册商标要被冒充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契合刑法规范。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从前有过争辩,观念各异。终究,仍是司法解说给了咱们一个切当的定论:“刑法第213条规则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许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底子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作误导的商标。”这就意味着冒充注册商标罪中只需在同一产品运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才构成违法,换一句话便是说假定是在同一产品上运用近似的注册商标、在相似产品上运用相同注册商标以及在相似产品上运用近似注册商标的这三种行为都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而这些规则,相同适用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违法目标。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1)出售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且出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出售是指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所有权经过有偿的方法出让给别人。产品所有权搬运及搬运的有偿性是出售这个行为的实质特色。出售行为包含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种方法,一般来说要求一起具有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可是在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单纯买进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并不依照本罪来处理,也便是说本罪偏重于处分卖出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这个行为。关于这点和其他违法确实有所不同,在毒品违法中只需有买进毒品这个行为就可以成贩卖毒品罪,而不管是否有卖出行为。
(2)出售行为的详细确定
而关于售出行为,还有几个问题需求处理。
首要,出售行为的完结到底是指货品售出仍是以货款收入作为判别规范?理论上一般以为,出售行为的完结是行为人现已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出去,并且实践所获的出售金额到达法令规则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正如咱们所知,理论上一般都是假定的一种抱负状况,而现实是杂乱多变的,许多时分底子达不到这种抱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品的所有权和钱银的所有权一起搬运的状况,大多数的状况是或许货品现已交给可是还没有付款。所以这个时分以货品交给作为售出,仍是要比及权力完结才是真实含义上出售行为的完结,就显得有讨论的价值了。依照民法上的解说,咱们一般仍是以货品所有权的搬运,也便是货品搬运作为出售行为的完结,而不是以权力完结为准。
其次,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偿付别人债款的抵债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出售行为。要处理这一问题,咱们第一步要考虑的是,是否要将出售行为的发作范畴只是限定在产品流经过程中。依照人们一般的了解,出售行为一般发作在产品的流通范畴。由于出售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有偿搬运产品所有权的特色,也便是说出售行为实质上来看便是一种有偿买卖行为。而《刑法》第214条仅规则本罪的行为为“出售”更是一种有力的阐明,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抵债行为由所以一种有付出对价的行为,天然可以作为有偿买卖行为归入到出售行为的范畴中。在刑法解说并没有十分明确出售的终究界说之前,咱们将本罪中的“出售”行为作广义的了解,恰当扩展其适用范围仍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由于这愈加有利于维护法益。假定咱们仅将本罪中出售行为的发作范畴限定在产品流经过程中,那么将会是对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这种抵债行为的坐视不管,这显着晦气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则对别人合法具有的注册商标权的有用维护。因此,应当将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付出债款的行为确定为本罪中的出售行为。
关于出售行为的终究一个问题是,在商家产品促销中附赠的产品假定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否也能作为出售行为确定?附赠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实主要是依附在主产品之上,这种广告式的赠送行为并没有要求顾客做出其他有对价的付出,可以说是为了扩展产品的知名度而进行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这和一般的搭售行为是不同的,假定是搭售行为天然可以作为出售行为来确定,可是这种不需求付出对价的附赠行为不可以成为本罪所要求的出售行为,因此也就不构成此罪。
(三)本罪的主体与片面方面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本钱罪,成为本罪的主体。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片面方面有必要是成心,即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出售。假定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本钱罪。关于违法嫌疑人施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确定,应当依据案子的客观事实确定。只需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确定为明知。
二、有关出售的形状问题
(一)出售的未遂和既遂
如前所述,咱们现已对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客观方面出售行为进行了必定程度上的讨论。可是关于出售的形状问题却还没有详细打开,不过事实上这个问题却十分有研讨的价值。
关于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状,理论界一直以来尽管并没有做过多专门的论说,可是争议很大。要怎么确定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未遂形状,需求涉及到出售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出售金额。依据司法解说的规则,出售金额是指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依据我国《刑法》第214条以及200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1款的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依据这一规则,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出售金额5万元应当可以作为本罪罪与非罪的规范。假定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到达这个数额就应当确定为不构成违法,而不能确定为违法未遂;可是假定出售金额或许是涉案金额可以到达5万元以上,那么就应当以违法未遂论,而不能以为不构成违法。
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定悉数售出、搬运了货品的所有权,则是典型的出售行为。假定悉数都没有售出的话,也是十分显着的未遂行为。不过正如前面咱们所说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悉数得以售出以及悉数未售出都是一种假定的抱负状况,事实上在杂乱的出售活动中这样的状况并不是常常发作的。
(二)同种一罪与同种数罪
已然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悉数售出以及悉数未售出都不是流通范畴的常态,最常见的状况是部分售出与部分未售出。而在部分售出与部分未售出中,咱们要考虑的是在售出多于未售出、售出少于未售出以及售出与未售出持平这三种状况下,是否还需求别离作不同的对待。可是事实上,依据最高院与最高检关于处理知识产权案子司法解说的规则,咱们以为这三种状况只需出售金额到达5万元就都能构成违法,即此刻的违法形状是既遂与未遂并存的。
这时,咱们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状况下呈现的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竞合,到底是应该作为一罪来处理仍是作为数罪来处理。由于部分既遂与部分未遂都是同种违法,所以终究应当以同种一罪仍是同种数罪作为科罪处分的规范就显得含义十分严重了。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并没有作出过多的规则,也就意味着并没有明确规则关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实施数罪并罚。不过咱们在刑法分则的规则中却可以看到一些暗含同种数罪不实施数罪并罚的规则:“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终究一次偷盗构成违法,前次偷盗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刑法》第201条也规则了屡次偷税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而《刑法》第383条相同也规则了屡次贪婪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贪婪数额处分。屡次偷盗的行为、屡次偷税的行为以及屡次贪婪的行为,就或许事实上包含了每一次偷盗、偷税与贪婪行为都构成违法的状况。只需这些行为未经处理,则要依照累计数额处分而不实施数罪并罚。
可是咱们知道这些都是对违法既遂状况下的数额累计核算,不包含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数额累计。既遂与未遂作为两种不同的违法形状来看待是天壤之别的,可是在案子处理中是否又可以累加处理呢?
由此可见,刑法分则中暗含着同种数罪不实施数罪并罚的规则。而这种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法令依据也就在于刑法分则。假定要支撑这种观念的话,咱们可以看到刑法分则对入罪门槛进行了一个量化规范的处理,而这个量化规范又是以既遂作为方法的,也便是说以必定量的既遂作为入罪门槛。
司法解说对待同种数罪,则持两可的情绪。并罚说建议,对同种数罪一概实施并罚。折中说建议,以一罚作为底子处分方法,以并罚作为弥补方法。一般说来司法解说规则,关于在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同种数罪,假定这些罪过都是可以被追诉的,那么就不实施数罪并罚。其间关于数额犯,依照累计数额处分。关于非数额犯,则依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过等级处分。而关于在判定宣告今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定宣告曾经有没有被处分的罪过的,或许在判定宣告今后,被告人实施了与收效裁判确定的罪过同种罪过的,则应当实施数罪并罚。
假定不选用同种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有时或许发作无法科罪的问题,这在偷税罪中体现得最为显着。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科罪规范,规则的是数额加份额规范,不光偷税或许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金额要到达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或许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有必要占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或许构成偷税罪。假定被告人有屡次偷税行为未经处理,依照累计核算的方法,就或许构成到达数额规范但不能到达份额规范,因此无法科罪的景象。
许多学者以为,假定对同种违法采纳并罚处分的话,或许会导致被告人对判定惩罚的不服。可是事实上,同种数罪并罚并不必定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准则。对同种数罪采纳数额累计即以一罪的方法来处理,反而或许会在两个方面呈现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状况。一方面被告人的数个行为,别离地看或许都不构成违法,即便这数个行为都构成了违法,不过依照同种数罪并罚来科罪,也不会导致很重的惩罚。可是采纳累计的处理方法或许构成违法乃至到达成果加重刑的规范。可以说对同种数罪采纳累计处理的方法进行处断,在某个方面来说等于让被告人在必定程度上承当司法机关打击违法不及时的晦气成果,晦气于精确及时地打击违法。终究的处断成果对被告人而言其实也是不公正的,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另一方面,关于只需一个量刑起伏的违法来说,被告人有数个同种罪过的,采纳算总账的方法进行处理,其成果与对只需一个违法行为的被告人的处分成果并不会有明显的差异。针对这种状况,理论界有人建议对只需一个量刑起伏的违法,假定被告人实施了同种数罪的,应当实施数罪并罚,关于有多个量刑起伏的违法,对同种数罪则不实施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在实质上是数罪,而不是一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关于同种数罪,大多也是依照数罪并罚的准则处断的。假定对同种数罪实施数罪并罚,有些在理论上难以处理的问题就可以简略明确地处理了。
当然世界各国状况不同,是否真的可以在刑法分则中对同种数罪进行并罚还需求司法解说的认同。可是无论怎么,这都是一种值得学习的做法。
一、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一起依据司法解说的规则,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该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于该规则的“数额巨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本罪的客体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的处理次序。
可是更值得重视的则是本罪的目标——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此刻咱们要评论的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目标是否要和《刑法》第213条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坚持一致。依照违法形状来看,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与冒充注册商标罪这两个罪的客观行为是一种共犯的联系,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设置来自于冒充注册商标罪,只是由于我国《刑法》的规则,把这本应该作为一罪来处断的违法切割成了两罪而不以一罪论。所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目标和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坚持了一致性。
作为本罪目标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还有一个需求处理的问题是,被冒充的注册商标要被冒充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契合刑法规范。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从前有过争辩,观念各异。终究,仍是司法解说给了咱们一个切当的定论:“刑法第213条规则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许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底子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作误导的商标。”这就意味着冒充注册商标罪中只需在同一产品运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才构成违法,换一句话便是说假定是在同一产品上运用近似的注册商标、在相似产品上运用相同注册商标以及在相似产品上运用近似注册商标的这三种行为都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而这些规则,相同适用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违法目标。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1)出售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且出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出售是指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所有权经过有偿的方法出让给别人。产品所有权搬运及搬运的有偿性是出售这个行为的实质特色。出售行为包含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种方法,一般来说要求一起具有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可是在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单纯买进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并不依照本罪来处理,也便是说本罪偏重于处分卖出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这个行为。关于这点和其他违法确实有所不同,在毒品违法中只需有买进毒品这个行为就可以成贩卖毒品罪,而不管是否有卖出行为。
(2)出售行为的详细确定
而关于售出行为,还有几个问题需求处理。
首要,出售行为的完结到底是指货品售出仍是以货款收入作为判别规范?理论上一般以为,出售行为的完结是行为人现已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出去,并且实践所获的出售金额到达法令规则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正如咱们所知,理论上一般都是假定的一种抱负状况,而现实是杂乱多变的,许多时分底子达不到这种抱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品的所有权和钱银的所有权一起搬运的状况,大多数的状况是或许货品现已交给可是还没有付款。所以这个时分以货品交给作为售出,仍是要比及权力完结才是真实含义上出售行为的完结,就显得有讨论的价值了。依照民法上的解说,咱们一般仍是以货品所有权的搬运,也便是货品搬运作为出售行为的完结,而不是以权力完结为准。
其次,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偿付别人债款的抵债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出售行为。要处理这一问题,咱们第一步要考虑的是,是否要将出售行为的发作范畴只是限定在产品流经过程中。依照人们一般的了解,出售行为一般发作在产品的流通范畴。由于出售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有偿搬运产品所有权的特色,也便是说出售行为实质上来看便是一种有偿买卖行为。而《刑法》第214条仅规则本罪的行为为“出售”更是一种有力的阐明,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抵债行为由所以一种有付出对价的行为,天然可以作为有偿买卖行为归入到出售行为的范畴中。在刑法解说并没有十分明确出售的终究界说之前,咱们将本罪中的“出售”行为作广义的了解,恰当扩展其适用范围仍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由于这愈加有利于维护法益。假定咱们仅将本罪中出售行为的发作范畴限定在产品流经过程中,那么将会是对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这种抵债行为的坐视不管,这显着晦气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则对别人合法具有的注册商标权的有用维护。因此,应当将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付出债款的行为确定为本罪中的出售行为。
关于出售行为的终究一个问题是,在商家产品促销中附赠的产品假定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否也能作为出售行为确定?附赠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实主要是依附在主产品之上,这种广告式的赠送行为并没有要求顾客做出其他有对价的付出,可以说是为了扩展产品的知名度而进行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这和一般的搭售行为是不同的,假定是搭售行为天然可以作为出售行为来确定,可是这种不需求付出对价的附赠行为不可以成为本罪所要求的出售行为,因此也就不构成此罪。
(三)本罪的主体与片面方面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本钱罪,成为本罪的主体。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片面方面有必要是成心,即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出售。假定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本钱罪。关于违法嫌疑人施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确定,应当依据案子的客观事实确定。只需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确定为明知。
二、有关出售的形状问题
(一)出售的未遂和既遂
如前所述,咱们现已对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客观方面出售行为进行了必定程度上的讨论。可是关于出售的形状问题却还没有详细打开,不过事实上这个问题却十分有研讨的价值。
关于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状,理论界一直以来尽管并没有做过多专门的论说,可是争议很大。要怎么确定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未遂形状,需求涉及到出售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出售金额。依据司法解说的规则,出售金额是指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依据我国《刑法》第214条以及200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1款的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依据这一规则,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出售金额5万元应当可以作为本罪罪与非罪的规范。假定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到达这个数额就应当确定为不构成违法,而不能确定为违法未遂;可是假定出售金额或许是涉案金额可以到达5万元以上,那么就应当以违法未遂论,而不能以为不构成违法。
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定悉数售出、搬运了货品的所有权,则是典型的出售行为。假定悉数都没有售出的话,也是十分显着的未遂行为。不过正如前面咱们所说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悉数得以售出以及悉数未售出都是一种假定的抱负状况,事实上在杂乱的出售活动中这样的状况并不是常常发作的。
(二)同种一罪与同种数罪
已然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悉数售出以及悉数未售出都不是流通范畴的常态,最常见的状况是部分售出与部分未售出。而在部分售出与部分未售出中,咱们要考虑的是在售出多于未售出、售出少于未售出以及售出与未售出持平这三种状况下,是否还需求别离作不同的对待。可是事实上,依据最高院与最高检关于处理知识产权案子司法解说的规则,咱们以为这三种状况只需出售金额到达5万元就都能构成违法,即此刻的违法形状是既遂与未遂并存的。
这时,咱们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状况下呈现的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竞合,到底是应该作为一罪来处理仍是作为数罪来处理。由于部分既遂与部分未遂都是同种违法,所以终究应当以同种一罪仍是同种数罪作为科罪处分的规范就显得含义十分严重了。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并没有作出过多的规则,也就意味着并没有明确规则关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实施数罪并罚。不过咱们在刑法分则的规则中却可以看到一些暗含同种数罪不实施数罪并罚的规则:“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终究一次偷盗构成违法,前次偷盗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刑法》第201条也规则了屡次偷税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而《刑法》第383条相同也规则了屡次贪婪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贪婪数额处分。屡次偷盗的行为、屡次偷税的行为以及屡次贪婪的行为,就或许事实上包含了每一次偷盗、偷税与贪婪行为都构成违法的状况。只需这些行为未经处理,则要依照累计数额处分而不实施数罪并罚。
可是咱们知道这些都是对违法既遂状况下的数额累计核算,不包含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数额累计。既遂与未遂作为两种不同的违法形状来看待是天壤之别的,可是在案子处理中是否又可以累加处理呢?
由此可见,刑法分则中暗含着同种数罪不实施数罪并罚的规则。而这种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法令依据也就在于刑法分则。假定要支撑这种观念的话,咱们可以看到刑法分则对入罪门槛进行了一个量化规范的处理,而这个量化规范又是以既遂作为方法的,也便是说以必定量的既遂作为入罪门槛。
司法解说对待同种数罪,则持两可的情绪。并罚说建议,对同种数罪一概实施并罚。折中说建议,以一罚作为底子处分方法,以并罚作为弥补方法。一般说来司法解说规则,关于在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同种数罪,假定这些罪过都是可以被追诉的,那么就不实施数罪并罚。其间关于数额犯,依照累计数额处分。关于非数额犯,则依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过等级处分。而关于在判定宣告今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定宣告曾经有没有被处分的罪过的,或许在判定宣告今后,被告人实施了与收效裁判确定的罪过同种罪过的,则应当实施数罪并罚。
假定不选用同种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有时或许发作无法科罪的问题,这在偷税罪中体现得最为显着。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科罪规范,规则的是数额加份额规范,不光偷税或许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金额要到达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或许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有必要占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或许构成偷税罪。假定被告人有屡次偷税行为未经处理,依照累计核算的方法,就或许构成到达数额规范但不能到达份额规范,因此无法科罪的景象。
许多学者以为,假定对同种违法采纳并罚处分的话,或许会导致被告人对判定惩罚的不服。可是事实上,同种数罪并罚并不必定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准则。对同种数罪采纳数额累计即以一罪的方法来处理,反而或许会在两个方面呈现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状况。一方面被告人的数个行为,别离地看或许都不构成违法,即便这数个行为都构成了违法,不过依照同种数罪并罚来科罪,也不会导致很重的惩罚。可是采纳累计的处理方法或许构成违法乃至到达成果加重刑的规范。可以说对同种数罪采纳累计处理的方法进行处断,在某个方面来说等于让被告人在必定程度上承当司法机关打击违法不及时的晦气成果,晦气于精确及时地打击违法。终究的处断成果对被告人而言其实也是不公正的,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另一方面,关于只需一个量刑起伏的违法来说,被告人有数个同种罪过的,采纳算总账的方法进行处理,其成果与对只需一个违法行为的被告人的处分成果并不会有明显的差异。针对这种状况,理论界有人建议对只需一个量刑起伏的违法,假定被告人实施了同种数罪的,应当实施数罪并罚,关于有多个量刑起伏的违法,对同种数罪则不实施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在实质上是数罪,而不是一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关于同种数罪,大多也是依照数罪并罚的准则处断的。假定对同种数罪实施数罪并罚,有些在理论上难以处理的问题就可以简略明确地处理了。
当然世界各国状况不同,是否真的可以在刑法分则中对同种数罪进行并罚还需求司法解说的认同。可是无论怎么,这都是一种值得学习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