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冲突了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6:02
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言有冲突了怎么办
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条规则:“被承继人生前与别人订有,一起又立有遗言的,承继开端后,假如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言没有冲突,遗产别离按协议和遗言处理;假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言悉数或部分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言有冲突了怎么办?
李女士问:李某生父逝世母亲,13岁随母与继父张某共同日子。2005年,李某成婚嫁到外地。2008年,其继父以夫妻年岁已大,身边没亲人为由与村民委员会商定:由村委会担任其日子费用和日常日子的照料以及身后的安葬,张某配偶的四间房子在其身后归村委会悉数。其间,李某虽未担负其母及继父的日子费用,但常常回来探望并协助照料家务。2008年12月,张某病逝,村委会将其安葬;2009年4月李母病故,李某照料完后事拿出其母所写(遗言中言明其身后悉数遗产均归其女)要出卖其爸爸妈妈的四间房子。村委会则拿出和抚养协议,建议房子归村委会悉数。请问这笔遗产应怎么处理?
律师确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条规则:“被承继人生前与别人订有,一起又立有遗言的,承继开端后,假如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言没有冲突,遗产别离按协议和遗言处理;假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言悉数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张某配偶同村民委员会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遭到法律保护。张某配偶的四间房子,应归村委会悉数。后来李母又立下遗言,对四间房子和其他遗产进行了处置,遗言中关于处置四间房子的部分和遗赠抚养协议相对立,应属无效。因而,李某只能承继除四间房子外的其他遗产。
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条规则:“被承继人生前与别人订有,一起又立有遗言的,承继开端后,假如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言没有冲突,遗产别离按协议和遗言处理;假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言悉数或部分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言有冲突了怎么办?
李女士问:李某生父逝世母亲,13岁随母与继父张某共同日子。2005年,李某成婚嫁到外地。2008年,其继父以夫妻年岁已大,身边没亲人为由与村民委员会商定:由村委会担任其日子费用和日常日子的照料以及身后的安葬,张某配偶的四间房子在其身后归村委会悉数。其间,李某虽未担负其母及继父的日子费用,但常常回来探望并协助照料家务。2008年12月,张某病逝,村委会将其安葬;2009年4月李母病故,李某照料完后事拿出其母所写(遗言中言明其身后悉数遗产均归其女)要出卖其爸爸妈妈的四间房子。村委会则拿出和抚养协议,建议房子归村委会悉数。请问这笔遗产应怎么处理?
律师确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条规则:“被承继人生前与别人订有,一起又立有遗言的,承继开端后,假如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言没有冲突,遗产别离按协议和遗言处理;假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言悉数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张某配偶同村民委员会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遭到法律保护。张某配偶的四间房子,应归村委会悉数。后来李母又立下遗言,对四间房子和其他遗产进行了处置,遗言中关于处置四间房子的部分和遗赠抚养协议相对立,应属无效。因而,李某只能承继除四间房子外的其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