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0:05
劫持罪是指经过暴力的手法约束别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对被劫持者进行绑缚、关押等的行为,向被劫持者家族索要赎金的一种犯罪行为,劫持罪是归于成心犯罪,那么劫持罪片面成心的内容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劫持罪片面成心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般说来,劫持别人勒索资产或提出不合法要求的成心在施行劫持行为之前就现已发作。关于施行劫持时不具有提出不合法要求的成心,而是在劫持别人之后发作该种成心并提出不法要求的,怎么处理?如甲、乙都是从事服装生意的。甲妒忌乙的生意比他的兴旺,遂用诈骗的手法将乙的儿子拘禁在其家中,期望乙因找不到儿子而无法安心经商。过了一天后,甲又想借此勒索资产,遂给乙家打电话,要求交50万元现金赎人。关于甲的行为,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以不合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施行并罚,不构本钱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因其行为性质现已发作转化,以转化犯对待则应以劫持罪论处。笔者以为应当以劫持罪直接追查甲的刑事责任。因为劫持行为是一种继续性的犯罪行为6在劫持行为没有结束的状况下,发作了勒索资产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成心,并继续劫持或拘禁被害人,从片面方面看,具有勒索资产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成心;从客观方面看,有劫持行为和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契合劫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关于劫持罪来说,并不要求勒索资产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成心有必要发作于劫持行为之前。
这是由劫持行为的继续性质决议的。而上述数罪并罚及转化犯的定见割裂了劫持行为的继续性,将其看做两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因为劫持罪其实便是一种特别的不合法拘禁罪,与十般的不合法拘禁不同的是,劫持罪中的行为人除不合法掠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外,还具有勒索资产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施行行为。而上述甲的行为完全契合劫持罪的这一特征。因此甲的行为以数罪并罚处分是不契合刑法理论的,而以转化犯理论采处理则是将简略的问题复杂化了。
二、劫持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现在在理论上及实践中知道尚不共同,有不法要求完成说、操控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不法要求完成说以为本罪是成果犯,应当以实践勒索到资产或满意其他不法要求作为区别既遂和未遂的规范。这种观念不契合刑法理论。依据刑法理论,是否完备法令所规则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既遂犯的专一规范。从《刑法》第239条规则看,劫持意图是否完成并不是构成犯罪所有必要具有的。
这便是说,即便行为人片面上勒索资产或满意其他不法要求的意图没有完成,仍建立劫持罪的既遂。因此,不法要求完成说的观念难以建立。操控人质说以为劫持罪是单一行为,因此以是否到达实践操控人质作为既遂规范。劫持罪是复合行为犯,所以这一确定规范也不正确。笔者附和提出不法要求说。劫持罪的客观方面是由劫持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层行为构成的。其间提出不法要求是意图行为,只需内行为人既施行了劫持行为,又施行了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才完备本罪的悉数构成要件。
然后,本罪的既遂有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施行了劫持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意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尽管施行了劫持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发作恐惧心理或许对被劫持者漠然置之,或许没有依照行为人的毅力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完成。关于本罪的未遂,也有两种状况:一是在着手施行劫持行为时,因为被害人的抵挡或别人救助等原因,致使劫持没达到目的;因此未能实践操控被害人的;二是行为人现已劫持了被劫持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施行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至于本罪的间断,只需发作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曾经都可以建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劫持罪片面成心的内容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劫持罪片面成心是一种继续性的犯罪行为在劫持行为没有结束的状况下,发作了勒索资产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成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劫持罪片面成心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般说来,劫持别人勒索资产或提出不合法要求的成心在施行劫持行为之前就现已发作。关于施行劫持时不具有提出不合法要求的成心,而是在劫持别人之后发作该种成心并提出不法要求的,怎么处理?如甲、乙都是从事服装生意的。甲妒忌乙的生意比他的兴旺,遂用诈骗的手法将乙的儿子拘禁在其家中,期望乙因找不到儿子而无法安心经商。过了一天后,甲又想借此勒索资产,遂给乙家打电话,要求交50万元现金赎人。关于甲的行为,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以不合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施行并罚,不构本钱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因其行为性质现已发作转化,以转化犯对待则应以劫持罪论处。笔者以为应当以劫持罪直接追查甲的刑事责任。因为劫持行为是一种继续性的犯罪行为6在劫持行为没有结束的状况下,发作了勒索资产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成心,并继续劫持或拘禁被害人,从片面方面看,具有勒索资产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成心;从客观方面看,有劫持行为和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契合劫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关于劫持罪来说,并不要求勒索资产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成心有必要发作于劫持行为之前。
这是由劫持行为的继续性质决议的。而上述数罪并罚及转化犯的定见割裂了劫持行为的继续性,将其看做两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因为劫持罪其实便是一种特别的不合法拘禁罪,与十般的不合法拘禁不同的是,劫持罪中的行为人除不合法掠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外,还具有勒索资产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施行行为。而上述甲的行为完全契合劫持罪的这一特征。因此甲的行为以数罪并罚处分是不契合刑法理论的,而以转化犯理论采处理则是将简略的问题复杂化了。
二、劫持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现在在理论上及实践中知道尚不共同,有不法要求完成说、操控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不法要求完成说以为本罪是成果犯,应当以实践勒索到资产或满意其他不法要求作为区别既遂和未遂的规范。这种观念不契合刑法理论。依据刑法理论,是否完备法令所规则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既遂犯的专一规范。从《刑法》第239条规则看,劫持意图是否完成并不是构成犯罪所有必要具有的。
这便是说,即便行为人片面上勒索资产或满意其他不法要求的意图没有完成,仍建立劫持罪的既遂。因此,不法要求完成说的观念难以建立。操控人质说以为劫持罪是单一行为,因此以是否到达实践操控人质作为既遂规范。劫持罪是复合行为犯,所以这一确定规范也不正确。笔者附和提出不法要求说。劫持罪的客观方面是由劫持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层行为构成的。其间提出不法要求是意图行为,只需内行为人既施行了劫持行为,又施行了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才完备本罪的悉数构成要件。
然后,本罪的既遂有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施行了劫持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意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为人尽管施行了劫持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发作恐惧心理或许对被劫持者漠然置之,或许没有依照行为人的毅力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完成。关于本罪的未遂,也有两种状况:一是在着手施行劫持行为时,因为被害人的抵挡或别人救助等原因,致使劫持没达到目的;因此未能实践操控被害人的;二是行为人现已劫持了被劫持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施行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至于本罪的间断,只需发作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曾经都可以建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劫持罪片面成心的内容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劫持罪片面成心是一种继续性的犯罪行为在劫持行为没有结束的状况下,发作了勒索资产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成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