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0:43关于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享用高新技能企业优惠?
分支机构在法令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依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规则,契合高新技能企业确认条件的企业,按规则享用高新技能企业优惠,包含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Y企业从事契合《公共根底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则的一个公共根底设施项目出资运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同意的,2010年才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请问Y企业能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根底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10号文)规则享用“三免三折半”的优惠政策?
该状况能够依照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则履行,即:从2010年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起,享用“三免三折半”的优惠政策。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制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能企业确认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能企业确认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制费口径是否共同?高新技能企业确认、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制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则的?谢谢。
上述文件中研讨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共同。详细口径及归集规模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则。
针对技能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2009]212号规则:“技能转让本钱是指转让的无形财物的净值,即该无形财物的计税根底减除在财物运用期间依照规则核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践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能进行本钱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而无法从账面获得无形财物净值,请问应怎么确认技能转让的本钱?
企业应依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详细要求确认其无形财物的净值,未按规则处理的,应经过账目调整或其他合理方法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