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效吗?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3:55
假如有民事纠纷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诉讼需要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假如对统辖权有贰言的,能够提出。那么,假如被告超越辩论期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有用吗?怎样处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被告超越辩论期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有用吗?怎样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被告超越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统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统辖权贰言进行检查。
不过,假如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答应当事人在妨碍消除后的10日内请求顺延期间,以保证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
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统辖问题向法院提出定见,也不得以此为托言不参与诉讼。提出贰言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统辖权提出贰言;当然,在发作移交统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交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其在诉讼中居于辅佐一方当事人的位置而不具有贰言权。
诉讼统辖贰言应当采纳书面方式。但口头方式亦应答应。贰言书既能够随辩论状同时提出,也可独自书写。
统辖权贰言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曾经,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统辖权提出的贰言,就对该案是否有统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决。
关于满意上述方式要件的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本质检查。经检查以为贰言建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检查确定贰言不建立的,则裁决驳回。在检查决议作出前,应中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告超越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统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统辖权贰言进行检查。假如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顺延。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被告超越辩论期限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有用吗?怎样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被告超越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统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统辖权贰言进行检查。
不过,假如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答应当事人在妨碍消除后的10日内请求顺延期间,以保证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
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统辖问题向法院提出定见,也不得以此为托言不参与诉讼。提出贰言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统辖权提出贰言;当然,在发作移交统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交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其在诉讼中居于辅佐一方当事人的位置而不具有贰言权。
诉讼统辖贰言应当采纳书面方式。但口头方式亦应答应。贰言书既能够随辩论状同时提出,也可独自书写。
统辖权贰言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曾经,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统辖权提出的贰言,就对该案是否有统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决。
关于满意上述方式要件的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本质检查。经检查以为贰言建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检查确定贰言不建立的,则裁决驳回。在检查决议作出前,应中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告超越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统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统辖权贰言进行检查。假如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辩论期间提出统辖权贰言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顺延。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