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5:26
信任绝大多数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甚至连合同许诺是什么都不清楚。听讼网小编针对这一状况,将在下文中为我们介绍合同许诺的办法。
合同许诺的办法有哪些
许诺办法是指受要约人将其许诺的意思标明传达给要约人所选用的办法。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树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作业。一般来说,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采纳的办法作规则,而仅仅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标明许诺。一般说来,假如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标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标明许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办法向其为意思标明时,意思标明以告诉到达相对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经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经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台湾民法典第161条规则:“依习气或依其事情之性质,许诺无需告诉者,在适其时期内,有能够为许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树立。前项规则,于要约人要约其时预先声明许诺无需告诉者,准用之。”世界条约也有大致相似的规则,《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和《世界商事公例》的规则底子共同。如条约第18条中规则:“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标明赞同一项要约,即为许诺。沉默或不可为自身不等于许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许诺应当以告诉的办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作出许诺的在外。本条的规则与国外的规则意思也是共同的。许诺应当以明示告诉的办法作出,依据买卖习气或许当事人约好也能够默示的办法表达。
合同许诺的办法有哪些
所谓以行为许诺,假如要约人对许诺办法没有特定要求,许诺能够清晰标明,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揣度。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实行的行为,比方预付价款、装运货品或在工地上开端作业等。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告贷寄来。
沉默时不作任何标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标明的一种办法,而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标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如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气做法,许诺意沉默与不可为来标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如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如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世界商事公例》在对这个问题的解说上举了两个比如,很能阐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则“最晚在11月底曾经,假如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赞同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主张的条件决不可承受,因而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世未能达到新的合同,从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时间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承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清晰标明许诺。11月15日,为预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即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事情供货。此刻乙违约了,由于依据当事人世业已树立的习气做法,乙的沉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许诺。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属于在客观上底子不可能,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限制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如要约人仅仅是期望以电报康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的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假如要约规则了一种许诺办法,但并没有规则这是仅有的许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能够比要约规则的办法更为快捷的办法作出许诺。反之,受要约人假如运用比要约的规则更为缓慢的办法,则为无效。关于许诺的特定办法问题,有的法令作了规则。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则:“当要约人对许诺要求特定办法时,假如许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办法宣布,则该许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令没有特别规则,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标明或对合同办法的要求中揣度出来。
合同许诺的办法有哪些
许诺办法是指受要约人将其许诺的意思标明传达给要约人所选用的办法。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树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作业。一般来说,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采纳的办法作规则,而仅仅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标明许诺。一般说来,假如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标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标明许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则:“在相对人以非对话办法向其为意思标明时,意思标明以告诉到达相对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经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经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台湾民法典第161条规则:“依习气或依其事情之性质,许诺无需告诉者,在适其时期内,有能够为许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树立。前项规则,于要约人要约其时预先声明许诺无需告诉者,准用之。”世界条约也有大致相似的规则,《联合国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和《世界商事公例》的规则底子共同。如条约第18条中规则:“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标明赞同一项要约,即为许诺。沉默或不可为自身不等于许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许诺应当以告诉的办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作出许诺的在外。本条的规则与国外的规则意思也是共同的。许诺应当以明示告诉的办法作出,依据买卖习气或许当事人约好也能够默示的办法表达。
合同许诺的办法有哪些
所谓以行为许诺,假如要约人对许诺办法没有特定要求,许诺能够清晰标明,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揣度。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实行的行为,比方预付价款、装运货品或在工地上开端作业等。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告贷寄来。
沉默时不作任何标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标明的一种办法,而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标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如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气做法,许诺意沉默与不可为来标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如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如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世界商事公例》在对这个问题的解说上举了两个比如,很能阐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则“最晚在11月底曾经,假如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赞同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主张的条件决不可承受,因而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世未能达到新的合同,从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时间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承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清晰标明许诺。11月15日,为预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即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事情供货。此刻乙违约了,由于依据当事人世业已树立的习气做法,乙的沉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许诺。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属于在客观上底子不可能,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限制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如要约人仅仅是期望以电报康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的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假如要约规则了一种许诺办法,但并没有规则这是仅有的许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能够比要约规则的办法更为快捷的办法作出许诺。反之,受要约人假如运用比要约的规则更为缓慢的办法,则为无效。关于许诺的特定办法问题,有的法令作了规则。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则:“当要约人对许诺要求特定办法时,假如许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办法宣布,则该许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令没有特别规则,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标明或对合同办法的要求中揣度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