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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5:49

合肥市物业处理招标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处理招标招标活动,保证招标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处理职业的公平竞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国务院《物业处理条例》、建造部《前期物业处理招标招标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业处理条例》和《合肥市物业处理条例》等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处理企业实施物业处理而进行的招标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处理招标招标活动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和诚笃信用的准则。
第四条 市、区、县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物业处理招标招标活动的监督处理;开发区处理组织受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托付,担任本区域内物业处理招标招标活动的监督处理。
第五条 根据建造单位建造与物业处理相别离的准则,经过招标招标的办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处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处理。
到达下列规范之一的物业项目,建造单位应当经过揭露招标招标的办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处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处理:
(一)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所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所项目;
(三)国有资金出资占50%以上的项目。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县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可以采纳协议办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处理企业:
(一)在物业处理区域内,物业总建筑面积缺少5万平方米的住所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缺少2万平方米的非住所项目;
(二)由产权人自用的非住所物业;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经两边洽谈赞同续约的物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办法躲避招标。
发起业主、业主大会经过招标招标的办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处理企业实施物业处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约束或许排挤具有招标资历的物业处理企业参与招标,不得以任何办法不合法干与物业处理招标招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承受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依法监督和查办物业处理招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处理项目招标的建造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
物业没有交付运用或许物业已交付运用但没有树立业主大会的,建造单位或业主是本项目物业处理的招标人。
已树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选聘物业处理企业,实施物业处理招标前,应当举行业主大会会议承认招标办法、托付处理的内容及具体的有关规范。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托付依法树立的招标署理组织(以下总称招标人)处理招标事宜,有才能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处理招标署理组织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规模内处理招标事宜,并恪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则。
第十条 物业处理招标分为揭露招标和约请招标。
招标人选用揭露招标的,应当在合肥市出版发行的非专业性报纸和合肥住所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ffd.gov.cn)等前言上发布招标布告。
招标布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称号、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状况、联络人、联络办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交纳招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布告中载明。
招标人选用约请招标的,一般应向不少于5个(最低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处理企业宣布招标约请书,招标约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则的事项。
第十一条 揭露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则,对请求人进行资历预审。
资历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预审请求书格局和请求人须知;
(二)请求招标物业处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三)首要处理成绩的证明资料、技能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项目担任人和首要处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历和成绩等资料。
第十二条 经资历预审后,揭露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历预审合格的招标请求人宣布资历预审合格告诉书,奉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刻、地址和办法,并一起向资历不合格的招标请求人奉告资历预审成果。
揭露招标的招标时刻截止时,招标人或资历预审合格的招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从头招标,一起书面告诉已提交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并原封退回招标文件。
资历预审合格的招标请求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挑选不少于5家资历预审合格的招标请求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处理项目的特色和需求,在招标前完结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托付署理组织状况,包含称号、地址、资历、联络办法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状况,包含物业项目称号、四至规模、总建筑面积、美化面积、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子幢数和套数、设备设备和环境、出售状况、入住率、物业档案(含施工图或竣工图)及物业处理服务用房装备等;
(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包含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付出办法;
(四)对招标人及招标书的要求,包含招标人的资历,招标书的格局、首要内容及份数、密封要求和送达地址、办法、截止时刻等;
(五)组织解说招标文件及实地调查物业的时刻;
(六)评标办法和规范;
(七)招标、开标的时刻及地址等;
(八)物业服务合同签定的首要条款;
(九)其他事项的阐明及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物业处理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布告或许宣布招标约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资料报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一)招标布告或招标约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需供给立项批文、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分赞同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从头选聘物业处理企业的物业处理项目需供给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
(五)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可以载明招标保证金的交纳和对未中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由招标人交纳招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交纳,招标保证金应当在承认中标人后交还招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许诺付出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付出。
第十六条 揭露招标的物业处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宣布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宣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弄清或许修正的,应当在截止期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奉告一切招标人。逾期告诉的,招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弄清或许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状况,可以组织招标请求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供给荫蔽工程图纸等具体资料。若招标人对招标请求人提出疑问的弄清内容形成招标文件的本质性修正,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奉告一切招标请求人。
第十八条 经过招招标办法选聘物业处理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时限完结: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正式售房30日之前;
(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三)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运用90日前;
(四)从头选聘物业处理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免除前完结。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或许影响公平竞赛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状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有必要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进程中发作的广告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均由招标方承当。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相关费用可以自筹,也可以经业主大会决议从其他合法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呼应物业处理招标,参与招标竞赛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处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三级以上物业处理企业资质等级(含三级)的本市物业处理企业和已在市房地产处理局存案的具有三级以上物业处理企业资质等级(含三级)证书的外省(市)物业处理企业,可参与本市物业处理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呼应。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函,法人托付书;
(二)处理服务理念、方针及其他许诺等;
(三)服务项目、质量规范及操控查看办法;
(四)各首要作业环节运转程序;
(五)组织处理组织和功能、责任;
(六)人员配备状况,包含该物业处理项目担任人和首要处理人员的岗位资历、技能职称证书及作业简历,该项目所设岗位及人数等;
(七)物业项目处理所需东西、设备的装备和供给办法;
(八)项目的出入预算和招标报价;
(九)物业处理的有关准则;
(十)招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专项服务托付专业公司承当或延聘物业处理参谋帮忙处理的,应当进行阐明;
(十一)前期物业处理项目,应阐明前期介入的时刻、办法、人员、费用报价等状况;
(十二)招标文件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期日前,将招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址。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刻的凭据,并妥善保存招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敞开招标文件。招标人在截止期日后送达招标文件或许经弥补修正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别人名义招标或许以其他办法招摇撞骗,骗得中标。
招标人不得彼此勾结招标,不得排挤其他招标人的公平竞赛,不得危害招标人或其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勾结招标,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招标人向招标人或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承认的开标时刻揭露进行开标;开标地址可以由市物业处理主管部分一致指定地址或招标文件中预先承认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掌管,约请一切招标人参与。开标时,由一切招标人或许其推选的代表查看招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组织进行查看;招标文件经承认无误后,由作业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交评标专家评标。
开标进程应当由招标单位指定作业人员记载,并存档备检。
招标人可托付公证组织对开标全进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处理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担任。其成员组成为5人及以上的奇数,其间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处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4/5。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树立的物业处理招标招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发作。一起,至少承认2名后备人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厉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与招标人或许招标人首要担任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招标人有经济利益联络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自动提出逃避。因逃避或其他原因缺席的评标专家应予以候补。
第三十条 评标办法一般应采纳归纳评价法。
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的归纳评价规范演示文本可以供招标人参阅运用。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进程中结合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人揭露辩论。主辩论人一般由拟招标方派遣的该项目担任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处理成绩、运营状况、财务状况、标书编制和报价以及招标人对招标企业物业处理现场调查状况等以百分制逐项记分,归纳鉴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契合当地同类物业服务价格的正常水平,评委应参阅标底评分。
第三十三条 除现场辩论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状况下进行,并恪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平地实行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定定见承当个人责任;
(二)评定招标文件作业有必要在关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禁绝会客、禁绝运用任何通讯东西与外界联络;
(三)评委独立评定招标书,禁绝相互串联、谈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有必要严厉按照招标文件承认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定、比较和评分;
(五)评委将评定成果签字承认密封后交作业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作业人员不得泄漏对招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作业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作业或许事务性作业而知悉有关评标状况的一切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办法或许现场辩论的办法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意义不明确以及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许有显着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弄清和阐明或许补正,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规模或改动招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招标文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招标人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托付署理人签名盖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则格局编定或许招标报价等要害内容,笔迹模糊不清的;
(四)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本质性呼应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检查并逐项列出招标文件的悉数招标误差。下列状况均归于严重误差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为本质性呼应:
(一)招标文件没有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
(二)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结期限超越招标文件规则的期限;
(三)招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承受的条件;
(四)不契合招标文件中规则的其他本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有上述景象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本质性呼应,并按本规则有关条款报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严重误差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否决不合格招标或许界定为废标后,因有用招标缺少3个使得招标显着缺少竞赛的或许悉数招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从头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结评标后,应向招标单位扼要通报评标状况,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陈述。评标陈述应当照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载;
(三)契合要求的招标一览表;
(四)废标状况阐明;
(五)评定价格或许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中标提名人排序名单;
(七)对引荐提名人的招标计划、技能、商务危险等比较剖析评价和理由;
(八)需进一步洽谈的问题及洽谈应到达的要求;
(九)弄清、阐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 评标陈述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一名专家评委编撰,整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成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成果如有贰言,应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承认评标成果。不赞同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自己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陈述一起提交招标人。
评定活动未完毕,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半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引荐的中标提名人不该超越3名,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次序,引荐中标提名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陈述和引荐的中标提名人承认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承认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在承认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招标现场承认排序在前的中标提名人为中标人,一起告诉一切未中标人,退回未中标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中标告诉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令约束力。中标人抛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则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实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提名人中承认中标人。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应将中标成果在物业处理区域内显着方位向整体业主发布。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两边应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就招标项目的处理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缔结违背已签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物业服务合一起,招标人或原物业处理单位应将有关物业处理必需的图纸、档案资料悉数移交给中标企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写。招标人应当将悉数招标书予以封存。
第四十六条 前期物业处理项目招招标,招标人应当自承认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存案时,招标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处理招招标活动存案书;
(二)评标委员会供给的评标陈述;
(三)中标企业的招标文件;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从头选聘物业处理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则的存案内容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处理部分存案。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收取招标人招标保证金的,承认中标成果后向未中标人交还招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向中标人和中标提名人交还招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告诉书30日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招标保证金不予交还;给招标人形成丢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补偿。
招标人在宣布中标告诉书30日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给予中标人与招标保证金适当的补偿;给中标人形成丢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全市物业处理招标招标专家库名册。评标专家名册应当揭露。
第五十条 入选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处理作业5年以上,具有10万平方米以上不同类型物业的处理经验;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物业处理及相关实务或研究作业3年以上;
(二)了解物业处理方面的法令、法规、规章和物业处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了解有关招标招标的法令、法规;
(四)可以仔细、公平、诚笃、廉洁地实行责任;
(五)身体健康,能担任评标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纳个人请求和单位引荐两种办法。个人请求的应征得单位赞同,填写请求书;单位引荐的应征得被引荐人赞同,填写引荐书。
上述两种办法应当供给第五十条规则的证明资料,并经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对契合条件的颁布评标专家证书。个人请求书或单位引荐书应当存档备检。
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令和业务培训,并树立评标档案,具体记载其评标的具体状况,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对进入名册的专家进行年度审阅。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则条件从头评定,对契合条件的从头颁布评标专家证书。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平地实行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定定见承当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评标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暗里触摸招标人的;
(二)收受好坏联络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的;
(三)向别人泄漏对招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平实行评标责任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三次以上回绝参与评标活动的;
(六)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被撤销评标专家资历的人员,不得再参与任何评标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合肥市物业处理招标招标存案表》和《合肥市物业处理招招标评分细则》由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印制。
第五十五条 住所物业的建造单位未经过招标招标办法选聘物业处理企业,或许未经赞同私行选用协议办法选聘物业处理企业的,由市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国务院《物业处理条例》、《安徽省物业处理条例》和《合肥市物业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则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署理组织不从依法树立的物业处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根据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则,评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其他好坏联络人以为招标招标活动不契合本办法有关规则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贰言,或许依法向有关部分投诉。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或许招标文件运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有必要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说发作贰言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中文文字表明的数额与数字表明的金额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表明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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