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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配偶有权查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5:32
在夫妻感情破裂后,会触及产业的切割。爱人的其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产业享有知情权。比方:房子、轿车、企业等等。那么,银行账户爱人有权查询吗?在哪些状况离婚能恳求对方补偿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爱人是否有权查询对方银行账户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帐户的状况有保密的职责,事例,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住、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供给有关个人存款帐户的状况,并有权回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住、划拨个人在金融机构的的存款,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状况和个人帐户状况等是触及个人隐私的资料,银行有权回绝你的查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17条的规则,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根据,因而,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交恳求,恳求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姓名所开的个人存款帐户进行查询。
离婚时能够恳求对方补偿的状况有哪几种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景象之一的,无过错方能够在申述时恳求损害补偿。
离婚是经过诉讼进行处理的景象下,承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损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爱人。
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
在法令条款中并没有清晰规则夫妻一方有权向银行查询爱人的银行存款。可是假如一定要查询对方银行账户,能够向法院恳求,恳求法院对其爱人以自己姓名所开的存款账户进行查询,然后确认夫妻共同产业数额。假如对此还有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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