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利吗,“一个月”的期限限制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6:45
不知道我们有没有留心,当你在超市、商场购物结账后都会收到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小票上除了罗列购物清单及价格之外,最下面还有一行“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处理”。或许有的顾客不需求开具发票,但也有的顾客因公购物或其他原因需求发票予以报销,真的有必要要在一个月内处理吗?假如顾客逾期未处理,商超能以超越一个月为由回绝开具发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处理”是否具有法令效力呢?
首要,顾客有向运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力吗?
顾客为日子消费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运营者为顾客供给其出产、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服务,两边之间构成法令上的顾客和运营者的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令的维护。2014年新修正的《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则“运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或许商业常规向顾客出具购货凭据或许服务单据;顾客索要购货凭据或许服务单据的,运营者有必要出具。”购物凭据和服务收据,是指顾客向运营者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后从运营者或服务供给者场所获得的发票、购物单据或其他书面凭据。日子中,购货凭据和服务单据一般表现为发票、收据、购货小票、诺言卡、价格单、保修单等方法,是顾客和运营者之间进行了消费活动的主要依据,是重要的书面凭据。当顾客依法享有的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依购货凭据或许服务单据向运营者建议权力。
《发票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则“发票是指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据。”第十九条“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一切单位和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付出金钱,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改变品名和金额。”由此可知,出具发票是运营者的法定职责,索要发票是顾客的法定权力。现实日子中,有的运营者在商业常规或本身条件不能的状况下不出示购货凭据或服务单据,但并不是革除了其应该出具发票的法定职责。
其次,“一个月”的期限约束有法令依据吗?
依据《发票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在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运营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作运营事务一概禁绝开具发票。”一般状况下,从运营者财务制度处理、税务部分查账需求、特别税种特别规则视点动身,能够了解运营者作出的发票开具期限的约束规则,但纵观现行法令法规,未明确规则发票的出具有必要“一个月内处理”。从顾客视点动身,顾客若因一些合理事由如月内暂时外出导致逾期就丧失了向运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力,这实际上是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对顾客来说是不公平的。
再次,运营者出具发票的职责是否予以革除了呢?
《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运营者运用格局条款,应当以显着方法提请顾客留意产品或许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许费用、实行期限和方法、危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职责等与顾客有严重利害联系的内容,并依照顾客的要求予以阐明;运营者不得以格局条款、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扫除或许约束顾客权力、减轻或许革除运营者职责、加剧顾客职责等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格局条款、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运营者在购物小票下方打印“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处理”显然是一种格局条款,约束了顾客索要发票的法定权力,革除了自己的法定职责,也未以显着方法提请顾客留意,在这种状况下,从顾客权益维护的视点动身,运营者就不能以超越一个月为由革除其出具发票的法定职责。
首要,顾客有向运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力吗?
顾客为日子消费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运营者为顾客供给其出产、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服务,两边之间构成法令上的顾客和运营者的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令的维护。2014年新修正的《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则“运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或许商业常规向顾客出具购货凭据或许服务单据;顾客索要购货凭据或许服务单据的,运营者有必要出具。”购物凭据和服务收据,是指顾客向运营者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后从运营者或服务供给者场所获得的发票、购物单据或其他书面凭据。日子中,购货凭据和服务单据一般表现为发票、收据、购货小票、诺言卡、价格单、保修单等方法,是顾客和运营者之间进行了消费活动的主要依据,是重要的书面凭据。当顾客依法享有的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依购货凭据或许服务单据向运营者建议权力。
《发票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则“发票是指在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据。”第十九条“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一切单位和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付出金钱,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改变品名和金额。”由此可知,出具发票是运营者的法定职责,索要发票是顾客的法定权力。现实日子中,有的运营者在商业常规或本身条件不能的状况下不出示购货凭据或服务单据,但并不是革除了其应该出具发票的法定职责。
其次,“一个月”的期限约束有法令依据吗?
依据《发票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在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运营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作运营事务一概禁绝开具发票。”一般状况下,从运营者财务制度处理、税务部分查账需求、特别税种特别规则视点动身,能够了解运营者作出的发票开具期限的约束规则,但纵观现行法令法规,未明确规则发票的出具有必要“一个月内处理”。从顾客视点动身,顾客若因一些合理事由如月内暂时外出导致逾期就丧失了向运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力,这实际上是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对顾客来说是不公平的。
再次,运营者出具发票的职责是否予以革除了呢?
《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运营者运用格局条款,应当以显着方法提请顾客留意产品或许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许费用、实行期限和方法、危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职责等与顾客有严重利害联系的内容,并依照顾客的要求予以阐明;运营者不得以格局条款、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扫除或许约束顾客权力、减轻或许革除运营者职责、加剧顾客职责等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格局条款、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运营者在购物小票下方打印“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处理”显然是一种格局条款,约束了顾客索要发票的法定权力,革除了自己的法定职责,也未以显着方法提请顾客留意,在这种状况下,从顾客权益维护的视点动身,运营者就不能以超越一个月为由革除其出具发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