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2:25案情:
唐某于1980年10月进入无锡某棉纺公司作业。2006年5月28日,棉纺公司举行监事会成员会议,抉择由唐某任该公司的监事。2010年3月30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该破产请求的裁决,并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10年4月3日至5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张榜公示了应向整体员工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其中唐某的经济补偿金是依照2400元的月薪酬规范核算28.5个月合计68400元,两边劳作联系自2010年3月31日起停止。
法院查明,棉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为1688.17元。唐某在与棉纺公司停止劳作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为7348.54元。
不合
关于唐某经济补偿金的核算,首要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应该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则,以员工在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即7348.54元)为核算根据;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企业破产案子中,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薪酬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根据企业破产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薪酬依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薪酬核算。本案中,唐某担任破产企业的监事,归于公司的高管人员领域,其薪酬应依照企业员工的平均薪酬(即1688.17元)核算,关于破产管理人依照2400元每月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系其自在处置权力的行为,不违反法令规则,法院不予干与。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关于唐某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高管人员薪酬核算的规则,并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根据。
首要,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根据。劳作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均对劳作者“薪酬”做出了规则,在本案中终究应该适用哪部法令的规则呢?笔者以为应该依照立法法的规则作为挑选法令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笔者以为立法法的这一条文规则了两个法令适用的基本准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准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准则,而且这两个准则有先后之别,首要判别两部法令的规则是否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在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联系时才干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准则。
企业破产法与劳作合同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其关于“薪酬”的规则恰恰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劳作合同法调整的是一般劳作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而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管人员则归于特别的劳作者。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公司高管人员享有一般员工不享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任职资历、任职期限、任职程序都是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则操作,一般员工只要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即可,既没有公司法上特别任职资历的要求,也不需要实行任免等程序,也没有任职期限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等各项酬劳的核算和发放也往往不同于一般员工。可见,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劳作者。
其次,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核算公司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假如适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依照劳作者自己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前十二个月平均薪酬核算其薪酬,那么明显违反了破产企业维护一般员工基本权益的立法精力。企业破产前,高管人员的薪酬一般会远远超出一般劳作者的薪酬水平,假如在企业破产时依然依照“一般员工”与“高管人员”两条线付出薪酬,在有限的清偿产业范围内,明显对一般劳作者晦气,也对后序的债务发生晦气影响。从道理上来讲,管理层自身关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局势的形成也负有必定的职责,且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对劳作者的未来丢失的补偿有赋闲救助的性质,而高档管理人员一般有杰出的作业条件,依照员工平均薪酬核算高管人员的薪酬,从而核算其经济补偿金表现了对弱者的维护和对高管人员经营不善的鞭笞。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令知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核算】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