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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8:57
【刑事诉讼公诉】公诉案子不申述有哪些品种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则,不申述分为法定不申述、裁夺不申述和存疑不申述三类。
1.法定不申述,又称绝对不申述。法定不申述,是指违法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的不追查刑事责任景象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申述决议。法定不申述是法律规则的应当不申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则:违法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这儿规则的“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的景象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申述决议,没有自在裁量的地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则,法定不申述有以下六种景象:
(1)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行为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
(2)违法嫌疑人的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4)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
(5)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6)其他法律规则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景象,有的不以为是违法,有的是不该追查刑事责任或无法追查刑事责任,总归都不具有申述的法定条件。因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述中,关于具有上述六种景象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议是否适合,这是法定不申述不同于裁夺不申述的重要特征。
2.裁夺不申述,又称相对不申述。裁夺不申述,是指人民检察院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案子,能够作出的不申述决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依据这一规则,裁夺不申述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契合违法构成的要件,现已构成违法。二是违法行为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刑法第37条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可是能够依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许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许行政处分。这是刑法规则的不需求判处惩罚的景象。按照刑法规则革除惩罚的景象主要是指:
(1)违法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违法,按照我国刑法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现已受过刑事处分的;
(2)违法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许是瞎子违法的;
(3)违法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并形成不该有损害而违法的;
(4)为违法预备东西,制作条件的;
(5)在违法过程中主动间断或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
(6)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的;
(7)被钳制、被拐骗参与违法的;
(8)违法嫌疑人自首或许在自首后有建功体现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承认违法嫌疑人具有上述景象之一时,还有必要在其违法情节细微的条件条件下才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人民检察院要依据违法嫌疑人的年纪、违法动机和意图、手法、损害结果等情节以及一向体现进行归纳考虑,在的确以为作出不申述的决议更为有利时,才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3.存疑不申述,又称依据不足的不申述。存疑不申述是指检察机关关于通过补充侦查的案子,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则:关于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则的精力,补充侦查的案子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而,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关于现实仍未查清、依据不足的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案子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不能确认违法嫌疑人构成违法和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归于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
(1)据以定案的依据存在疑问、无法查验现实的;
(2)违法构成要件现实缺少必要的依据予以证明的;
(3)依据之间的对立不能合理扫除的;
(4)依据依据得出的定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扫除的。
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景象作出不申述决议后,假如发现了新的依据,证明案子契合申述条件时,能够吊销不申述决议,提起公诉。
关于存疑不申述应当留意的是,只要案子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案子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时,才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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