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领取的保险金是否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6:14不少市民都遇到过交通事端,许多交通事端中的受害者在取得稳妥公司的赔付后,就不再向致害人索赔,以为自己已得到了悉数的补偿,其实不然——
近来,法院判定袁某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尹某医疗、住院日子补助费等6329元。至此,这起由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身危害补偿案画上了一个公正的句号。
2004年3月2日,袁某驾驭的小型货车与骑摩托车的尹某相撞,致尹某受伤。经交警部分确定,由袁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尹某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尹某曾于2003年10月在稳妥公司投有人身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交通事端发生后,尹某从稳妥公司收取了医疗稳妥补偿金2941元。
2004年8月16日,尹某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人袁某补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6537元。开庭审理时,袁某要求法庭从应补偿的数额中扣除尹某从稳妥公司收取的医疗稳妥补偿金2941元。法院经审理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尹某从稳妥部分收取的稳妥补偿金,应从补偿总额中扣除。遂判定袁某一次性补偿尹某医疗、住院日子补助费3387元。
判定收效后,原告尹某不服法院判定向东港区检察院申述,检察机关经审查以为:尹某收取的稳妥金是他根据与稳妥公司签定的人身稳妥合同所得,这与袁某承当对尹某损伤的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互相不能彼此抵扣。
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确定原判定将尹某从稳妥公司收取的稳妥金从补偿总额中扣除是过错的,应予以纠正。遂判定:撤销原判,由袁某一次性补偿尹某医疗、住院日子补助费等6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