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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3:19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日,某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送公司)将蚁某挂靠的蒙A牵引车、蒙B(挂)挂车向某稳妥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投保了蒙A车辆的机动车丢失险、第三者职责商业险、车上人员职责险(驾驭人)、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和蒙B挂车的第三者职责商业险。稳妥合同载明该运送有限公司系投保人和被稳妥人。   2010年3月15日,蚁某雇佣的驾驭员袁某驾驭被稳妥车辆与另一案外人秦某驾驭的机动车辆磕碰,形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驾驭员袁某与秦某均受伤的危害成果。该事端职责经交警确定,秦某负事端首要职责,袁某负非有必要职责。蚁某因本事端遭受的丢失有车辆丢失费110008元、车辆丢失判定费3350元、施救费2568元、垫交给两驾驭员的补偿款4590.76元,合计120516.76元。后蚁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稳妥公司付出稳妥补偿金36155元(即上述丢失的30%)。稳妥公司以为蚁某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申述。 
■判定状况 一审: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以为蚁某作为被稳妥车辆的实践车主,有权向稳妥公司索赔,其诉讼主体适格,判定稳妥公司向蚁某付出稳妥补偿金34177.8元。   二审: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定后,稳妥公司不服判定成果并上诉。后经二审法院掌管调停,稳妥公司与蚁某自愿达到调停协议,由稳妥公司支交给蚁某稳妥补偿金3.2万元。 
■事例分析 本案触及车辆挂靠营运联系。从蚁某供给的《轿车挂靠合同》和《机动车稳妥单》、《机动车行驶证》中可以看出,蚁某系被稳妥车辆蒙A牵引车、蒙B挂车的实践车主和挂靠人,案外人某运送公司系上述车辆的法定车主、投保人和被稳妥人。挂靠人在实行以自己名义签定的运送合同中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人身产业丢失,发作了一个问题,也便是本案的焦点:挂靠人蚁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其能否直接向稳妥公司申述索赔。   一种观念以为,产业稳妥的当事人一般包含投保人、稳妥人与被稳妥人,且一般景象下投保人与被稳妥人为同一人。 我国《稳妥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指出,被稳妥人是指其产业或许人身受稳妥合同保证,享有稳妥金恳求权的人。对这一界定,实践中存在误解,即有人以为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时,其间一人对该稳妥标的投保,其他对该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的人会因该稳妥合同直接或直接遭到保证,这就意味,其他人也享有稳妥金恳求权。显着,这是对该法令界定的误解。 稳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令联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令联系(如物权法令联系)的重要特色,在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又称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联系只能发作在合同清晰的当事人之间,只要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好的权力职责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恳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作合同上权力职责联系的第三方,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恳求或提申述讼,也不该承当合同的职责或职责。非依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第三方不能建议合同上的权力。某一特定稳妥合同只对在合同中约好的投保人、稳妥人和被稳妥人之间发作效能,而关于其他人不发作效能。故被稳妥人有必要是受特定稳妥合同保证的人,其应当在稳妥合同中清晰,并依据该合同享有稳妥金恳求权。  在本案中,车辆以运送有限公司的名义挂号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则:“船只、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故当运送公司向稳妥公司投保时,稳妥公司依据车辆挂号证明,有理由信任挂号车主运送公司是车辆所有者与经营者,并据此在稳妥单正本中清晰列明其为被稳妥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稳妥合同只应束缚运送公司与稳妥公司,故有权恳求稳妥金补偿的只能是运送公司,即保单上的被稳妥人。至于运送公司是否向蚁某转交稳妥补偿金应依据他们之间的约好,与稳妥合同无关。因而,蚁某无权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恳求,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判定稳妥公司直接向蚁某付出稳妥金的做法是值得商讨的。在某些当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为减轻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防止当事人(首要是挂靠车主)的过激行为,往往是接判令稳妥公司向挂靠车主付出稳妥金,如本案判定。这种做法是否稳当,是值得讨论的。  另一种观念以为,跟着《合同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合同相对性准则现已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打破。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间第二条为:“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关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管确定为留置权仍是法定抵押权,亦或是优先权,但都不否定其所具有的担保物权特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享有恳求开发商给付房子的权力,其性质归于债务。那么这个《批复》可以进一步理解为:此刻承包人的担保物权不能对立买受人的债务。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准则的显着打破。   依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合同的效能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开发商和买受人之间。在房子建成时,买受人只能依据现已建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交给房子,而不能对立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现已获得优先权的承包人,乃至是效能低于优先权的抵押权人。承包人则不受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束缚,可以以优先权要求折价或许拍卖房子而优先受偿。再者,假如发作开发商破产的景象,买受人也只能以一般债务人的身份参加破产产业分配。但是,这一《批复》的出台,使得顾客的位置敏捷提高,不只可以对立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并且可以顺利实现合同意图,一起这也意味着物权的优先效能遭到了冲击,债务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之间的边界不再爱憎分明。债务效能的扩张是合同相对性的又一重大打破。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务中,假如打破合同的相对性准则愈加有利于维护顾客利益或许法院观念中弱势群体(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利益,那么,人民法院在与本案相似的案子审理中打破合同相对性准则就会是一种概率很高的或许。而作为诉讼案子当事人的稳妥公司在面临这种高概率的败诉或许时,是紧守合同相对性准则进行抗辩,仍是依据司法实务判定倾向自动进行调整,值得咱们深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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