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3:16
所谓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伸注册商标的有用期限。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用其为10年。那么,是不是一切注册商标满了10年,有用期就一概停止,商标专用权就一概不受法律维护呢?对此,我国《商标法》第24条作出了清晰而详细的规则:“注册商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求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请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10年。”从这条法律规则咱们能够看出:注册商标人如需在期满后持续运用该注册商标,就应当在期满 前6个月内请求续展,有特殊状况未能在这个期间请求续展的,还能够享用6个月宽展期的待遇。每次续展的有用期为10年,只需商标权人以为需求,能够无数次地请求续展,因而能够长时刻地运用该注册商标,使已确认的商标诺言得到长时刻维护,尤其是对那些驰名商标续展的含义就理显得重要。
一起,商标权续展作为商标权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又是建立在商标权人自愿基础上的,对那些期满后不处理续展请求的商标,将被视为主动抛弃续展请求权,而由商标局刊出其注册商标,然后丢失商标专用权。而一旦呈现这种状况,或许会使一些企业长时刻运用建立起来的商标诺言随之遭到危害;若商标因未续展而被另一家企业注册,原商标注册人应失掉了从头注册的弥补时机;假如被刊出商标是世界注册商标,而取得世界注册的时刻又是5年之内,那么,依据《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该商标在主权国被刊出,就意味着失掉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这样,就会给企业形成无法弥补的丢失。因而,除那些因产品不适销对路,或因企业管理不善而转产、停产、破产、原商标无需续展的以外,应慎重考虑注册商标的续展,充分利用好这一民事权利,以维护企业的利益。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用其为10年。那么,是不是一切注册商标满了10年,有用期就一概停止,商标专用权就一概不受法律维护呢?对此,我国《商标法》第24条作出了清晰而详细的规则:“注册商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求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请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10年。”从这条法律规则咱们能够看出:注册商标人如需在期满后持续运用该注册商标,就应当在期满 前6个月内请求续展,有特殊状况未能在这个期间请求续展的,还能够享用6个月宽展期的待遇。每次续展的有用期为10年,只需商标权人以为需求,能够无数次地请求续展,因而能够长时刻地运用该注册商标,使已确认的商标诺言得到长时刻维护,尤其是对那些驰名商标续展的含义就理显得重要。
一起,商标权续展作为商标权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又是建立在商标权人自愿基础上的,对那些期满后不处理续展请求的商标,将被视为主动抛弃续展请求权,而由商标局刊出其注册商标,然后丢失商标专用权。而一旦呈现这种状况,或许会使一些企业长时刻运用建立起来的商标诺言随之遭到危害;若商标因未续展而被另一家企业注册,原商标注册人应失掉了从头注册的弥补时机;假如被刊出商标是世界注册商标,而取得世界注册的时刻又是5年之内,那么,依据《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该商标在主权国被刊出,就意味着失掉在其他国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这样,就会给企业形成无法弥补的丢失。因而,除那些因产品不适销对路,或因企业管理不善而转产、停产、破产、原商标无需续展的以外,应慎重考虑注册商标的续展,充分利用好这一民事权利,以维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