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3:17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决议股东大会所需议定的事项仍是董事会的一项根本功能,这一起也为控股股东操控股东大会供给了时机。因而,对中小股东来说,他不只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还期望就关系到公司开展和本身利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议题。赋予中小股东以提案权,就成为公司法有必要面临的问题。
国外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提案权有直接规则和直接规则两种立法。所谓直接规则便是清晰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及行使提案权的程序,其代表为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该指令规则:任何契合条件的股东,都有权要求在行将举行的股东大会的议题中增列新提案。
所谓直接规则是在规则股东大会的招集和布告事项中对中小股东的提案权予以承认,如依据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则,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举行前发布的有关事项中,应包含股东提出的主张。能够以为,该股东提出的主张便是一个提案。
修正后施行的《公司法》初次赋予了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暂时提案权,并且清晰了招集人在宣布股东大会告诉后,除了能够添加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暂时提案外,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告诉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正或添加新的提案。关于股东的暂时提案,设定了董事会的及时告诉和提交审议的责任,董事会无权对提案进行本质检查并裁量是否提交股东大会,提案的合法性、恰当性和关联性由提案股东担任。
一起,与修正前比较,《公司法》还缩短了股东大会告诉时刻,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举行二十日前告诉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告诉各股东,以进步股东大会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