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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20:07
假如夫妻一方是外国人,或许在国外进行婚姻挂号的,归于涉外离婚。假如夫妻想要离婚的,能够在我国离婚,也能够在外国处理离婚手续。那么,对涉外离婚判定的供认规则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则》
一、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订立婚姻联系而回绝受理;我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状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一起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奉告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关于我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问题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告诉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几个问题的定见》一起废止。
从上述规则看,请求供认离婚两边均为外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我国人民法院仍不予受理。《关于我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的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则:经检查,做出判定的外国法院对案子没有管辖权的,不予供认。由此能够得知:上述事例中渝中区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供认与履行需求存在一起公约束缚联系或许互利联系,但对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不予供认和履行。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涉外离婚判定有必要是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不然不予供认。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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