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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5:52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海伟
郁海伟于2002年4月9 日应聘进入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念公司”)。同年5月11日,两边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11日至2003年5月10日,试用期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5月10日。合同约好郁海伟任进念公司总报价师,并约好了郁海伟的月薪酬、奖金、保密补助等。2002年9月30日,进念公司以为郁海伟在工作中严峻渎职且工作态度差,并确定郁海伟假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郁海伟处理决议》:免除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当即解雇。同年10月28日,郁海伟办理了离任人员移送手续。
同年11月11日,郁海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恳求,要求进念公司交还押金、付出奖金、薪酬等。同年12月5日,进念公司以郁海伟选用诈骗方法与进念公司缔结劳作合同,合同约好的薪酬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恳求,要求郁海伟交还薪酬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裁定委员会断定,因郁海伟2003年1月6日、1月22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恳求处理,一起也未支撑进念公司的反恳求。
郁海伟、进念公司均不服裁定断定,别离于 2003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撑各安闲裁定时提出的恳求。
一审法院以为,两边签定的合同合法有用。进念公司若以为郁海伟不称职,应提早一个月告诉免除合同。现进念公司未实行提早告诉责任便免除与郁海伟的劳作合同,构成违约。据此作出断定:一、进念公司交还郁海伟押金;二、进念公司付出郁海伟2002年7月至10月的薪酬、奖金;三、进念公司付出郁海伟一个月代替期薪酬;四、进念公司付出郁海伟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进念公司付出郁海伟上述二、四项钱款的经济补偿金;六、驳回进念公司的诉讼恳求;七、裁定费人民币600元,由郁海伟担负100元,进念公司担负500元。
断定后,进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以为郁海伟选用诈骗手法与其签定的劳作合同应当断定无效,故要求吊销原审断定,依法改判,支撑进念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恳求。
郁海伟辩称,原审断定正确,要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郁海伟在应聘进念公司职务时,所供给的同济大学的毕业证书及其所述曾任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相关职务皆为假造和虚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郁海伟所持文凭是否假造;2、劳作者持假造文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是否应当确定为无效;3、此类劳作合同应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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