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生界》杂志社 何**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0:33
原告、反诉被告:李林,女,72岁,我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托付代理人:吕来明、刘承权,科华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何建明,男,39岁,我国作家杂志社总编室主任。托付代理人:陈焕新,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生界》杂志社。法定代表人:姚秉忠,主编。原告李林因与被告何建明、《新生界》杂志社发作危害声誉权胶葛,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林诉称:原告系闻名地质学家李四光之女。被告何建明在1995年第3期《新生界》杂志上宣布文章,对李四光任意诋毁,不只危害了李四光的声誉,也给李四光的亲属形成精力危害。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新生界》杂志社与何建明回收该文,以消除影响;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我国科学报》、《我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宣布声明,揭露认错,赔礼道歉,康复声誉;并补偿精力危害费100万元。被告何建明辩称:《科》文以记叙已故闻名地质科学家和自己的地质科学理论发现大庆油田之后几十年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为主线,经过很多前史事件和当事人的叙说,讴歌了老一代地质科学家的汗马功劳。该文是根据前史的客观现实写成的,故对李四光的声誉不构成侵权。李林所诉不实,应当驳回。何建明一起反诉称:《科》文宣布后,因为李林四处投递诋毁作者的信函,给作者的社会点评带来了极为严峻的影响,危害了作者的声誉权,也影响了作者在单位的薪酬调整和职务提升,故恳求法院判令李林中止危害,回收向社会发出的资料,消除影响;向作者揭露认错,赔礼道歉,康复作者声誉;付出作者声誉受危害的补偿及精力危害补偿费共5万元。被告《新生界》杂志社辩称:《科》文是以前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探究了谁是大庆油田的真实发现者这一主题,讴歌了老一代地质科学家的汗马功劳,就其根本现实而言,均是根据前史的客观现实,无一对李四光先生的诋毁之处,不同意李林的诉讼恳求。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建明原任被告《新生界》杂志社主编。1995年7月,何建明在其主编的《新生界》杂志1995年第3期上表了自己编撰的长篇报告文学《科学大师的名利场》一文。《科》文在描绘李四光建国后在政治上的表现时,称其是“被毛泽东敏锐地发现能够作为知识界的‘革新实力’,去担当起同‘反动实力’作斗争的抱负人选,而李四光也无愧这种欣赏,积极地充当了这种人物”。《科》文描绘了李四光在我国地质方案辅导委员会会议上大骂地质界长辈丁文江的情节后,估测这是他为了保住地质部长的方位所为。《科》文中还把地质学家谢家荣被定为“右”派、在“文化大革新”中含冤自杀的遭受,暗示成是李四光运用政治斗争手法来了结他们之间个人恩怨的成果。对《科》文中这些有损李四光声誉的情节,何建明未能提供出都是客观现实的依据。《科》文宣布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原告李林因不满《科》文中对李四光的描绘和点评,曾致函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情况。上述现实,有刊载于《新生界》杂志1995年第3期上的《科》文、两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及当庭陈说在案证明。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科》文部分内容严峻失实,使社会公众对李四光作出贬损点评,已构成了对李四光声誉权的危害,被告何建明和《新生界》杂志社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林作为李四光之女,建议李四光的声誉不受危害,法院支撑。李林因其父的声誉被危害而遭到精力危害,要求付出精力补偿和经济补偿费,理应支撑,但所诉补偿数额过高,故酌情予以判处。李林在《科》文宣布后,向有关安排和领导反映定见,且所反映的定见并未在社会上发出,是合理行使公民权利,其行为不构成对何建明声誉权的危害。何建明反诉李林危害其声誉权没有现实根据,不予支撑。据此,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6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