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6:44
确保债款与诉讼时效之间的联系触及许多问题,本文仅评论有争议和比较含糊的四个问题,抛砖引玉。
一、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
关于确保期间是否为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不同定见,笔者持否定说。其理由如下:
1.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确保期间答应当事人约好,而且首要看约好,只需在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款的实行期限时,才选用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继承了这种精力,又有所发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概由法令规则,不答应当事人约好。“虽然消除时效能够减轻,但不得扫除或加剧之。这便是说,延伸消除时效期间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意思。
2.确保期间届满,债款人一向未向确保人建议实行确保债款,确保债款也未跟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的间断而改为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那么,确保债款消失,亦即债款人对确保人的债款不复存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便是说,确保期间届满使债款本体消除。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使债款人发作抗辩权,并不消除债款自身。
3.依照法释?2000?44号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第三十一条)。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存在间断、间断、延伸的准则,虽然有的不一起具有这三项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4.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只需确保人无抗辩事由,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这一现象自身就标清晰保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它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就不会存在着上述“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5.确保合同规则有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好的开端时日。确保合同无此约好的,在连带职责确保场合,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的次日;在一般确保场合,依照法释?2000?44号规则,在债款人于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顺便指出,确保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
1.确保期间首要答应约好,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需革除权能够约好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确保期间届满,消除的是债款。而除斥期间届满,消除的是构成权。
3.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债款,确保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确保期间功遂身退 ,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
4.确保期间的起算点的确认好像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规则,在可吊销的合同场合,吊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吊销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能不决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认的开端追认的时刻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相对人的吊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认,只需最终限制,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建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在债款人吊销权的情况下,吊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款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吊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款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革除的情况下,革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的起算之日开端核算,无此规则或许约好的,自债款人催告确认的开端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确保期间是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期间,具有自己的独立位置和价值。因它具有消除债款本体的效能,无妨称其为失权期间。
二、一般确保债款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间断、间断
有必要指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法定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这一规则存在问题。因为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谈何间断?此其一。其二,债款人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但在就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的现实呈现之前,确保人有权回绝实行确保债款,即不构成确保债款的实行拖延,也便是债款人的债款没有遭遭到来自确保人的违约行为的危害,因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损害时起算的规则衡量,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坚持了民法通则的这个思维。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间断。
法释?2000?44号认识到了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不妥,企图加以批改,于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这避免了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存在的“未起算,却间断”的逻辑过错,但仍然存在问题:其一,它不契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则,因为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并不清楚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有无作用,只需未呈现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的现实,确保人就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能够回绝实行其确保债款。“在确保人得为检索抗辩之期间,确保人不负拖延职责。”(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61年11月版,第855-856页)也便是债款人对确保人的债款没有遭到确保人不妥行为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的不和推论,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仍不开端进行核算。其二,它同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后段关于“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不一致,走到了别的的方向。
处理上述问题的途径可有两条,一是解说论,一是立法论。为了法令适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在现在适合采用前者。根据解说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不契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则,并无恰当的理由批改民法通则的该项规则,根据下位阶标准不得冲突上位阶的准则,在确认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则,而非适用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
应当看到,因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更不合逻辑,因此只是坚守着上述解说论尚不能完满地处理问题。从抱负的视点动身,在拟定我国民法典时,有必要采纳立法论的态度,从头规划一般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批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咱们应予坚持的观念是:一般确保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之时(实际上为次日);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力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实际上为次日)。
与笔者的上述定见不同,有专家学者以为,对一般确保人只需要在实体审理和实行中必定其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就满意了先诉抗辩权的要求,没有必要处处表现“先诉抗辩权”,不能机械地以为先诉抗辩权能够对立法院的审理,对立诉讼时效的起算。比方《德国民法典》第202条规则,时效因给付拖延或许义务人因为其他原因暂时有权回绝给付而间断,但不适用于……先诉抗辩权……。由此可见,先诉抗辩权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间断,当然更不能阻挠诉讼时效的起算。对此,笔者不能苟同。其一,这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损害为准的精力。而诉讼时效准则及其关于起算点的规则归于强行性标准,咱们个人无权批改。其二,所谓“对一般确保人只需要在实体审理和实行中必定其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就满意了先诉抗辩权的要求”之说,假如其意义是指在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前,确保人有权回绝实行其确保债款,且不构成拖延实行,那么,债款人的债款就未遭到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则,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从论者关于“在实体审理和实行中必定其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的表述看,是在上述意义上运用的,按理应该供认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的定论,但论者却回绝供认这一定论,一方面供认确保人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他回绝实行就未损害债款人的债款——笔者注),另一方面又供认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头开端核算,显得不合逻辑。论者的上述观念还不契合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其三,起算不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与对立不对立法院审理案子没有必定联系。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法院能够审理案子,如法院审理现已构成违约的案子。
一、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
关于确保期间是否为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不同定见,笔者持否定说。其理由如下:
1.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确保期间答应当事人约好,而且首要看约好,只需在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款的实行期限时,才选用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继承了这种精力,又有所发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概由法令规则,不答应当事人约好。“虽然消除时效能够减轻,但不得扫除或加剧之。这便是说,延伸消除时效期间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意思。
2.确保期间届满,债款人一向未向确保人建议实行确保债款,确保债款也未跟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的间断而改为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那么,确保债款消失,亦即债款人对确保人的债款不复存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便是说,确保期间届满使债款本体消除。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使债款人发作抗辩权,并不消除债款自身。
3.依照法释?2000?44号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第三十一条)。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存在间断、间断、延伸的准则,虽然有的不一起具有这三项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4.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只需确保人无抗辩事由,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这一现象自身就标清晰保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它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就不会存在着上述“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5.确保合同规则有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好的开端时日。确保合同无此约好的,在连带职责确保场合,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的次日;在一般确保场合,依照法释?2000?44号规则,在债款人于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顺便指出,确保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
1.确保期间首要答应约好,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需革除权能够约好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确保期间届满,消除的是债款。而除斥期间届满,消除的是构成权。
3.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债款,确保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确保期间功遂身退 ,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
4.确保期间的起算点的确认好像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规则,在可吊销的合同场合,吊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吊销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能不决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认的开端追认的时刻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相对人的吊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认,只需最终限制,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建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说)。在债款人吊销权的情况下,吊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款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吊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款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革除的情况下,革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的起算之日开端核算,无此规则或许约好的,自债款人催告确认的开端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确保期间是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期间,具有自己的独立位置和价值。因它具有消除债款本体的效能,无妨称其为失权期间。
二、一般确保债款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间断、间断
有必要指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法定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这一规则存在问题。因为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谈何间断?此其一。其二,债款人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但在就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的现实呈现之前,确保人有权回绝实行确保债款,即不构成确保债款的实行拖延,也便是债款人的债款没有遭遭到来自确保人的违约行为的危害,因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损害时起算的规则衡量,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坚持了民法通则的这个思维。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间断。
法释?2000?44号认识到了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的不妥,企图加以批改,于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这避免了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存在的“未起算,却间断”的逻辑过错,但仍然存在问题:其一,它不契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则,因为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并不清楚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有无作用,只需未呈现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的现实,确保人就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能够回绝实行其确保债款。“在确保人得为检索抗辩之期间,确保人不负拖延职责。”(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61年11月版,第855-856页)也便是债款人对确保人的债款没有遭到确保人不妥行为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的不和推论,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仍不开端进行核算。其二,它同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后段关于“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不一致,走到了别的的方向。
处理上述问题的途径可有两条,一是解说论,一是立法论。为了法令适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在现在适合采用前者。根据解说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不契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则,并无恰当的理由批改民法通则的该项规则,根据下位阶标准不得冲突上位阶的准则,在确认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则,而非适用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
应当看到,因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更不合逻辑,因此只是坚守着上述解说论尚不能完满地处理问题。从抱负的视点动身,在拟定我国民法典时,有必要采纳立法论的态度,从头规划一般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批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咱们应予坚持的观念是:一般确保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之时(实际上为次日);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力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实际上为次日)。
与笔者的上述定见不同,有专家学者以为,对一般确保人只需要在实体审理和实行中必定其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就满意了先诉抗辩权的要求,没有必要处处表现“先诉抗辩权”,不能机械地以为先诉抗辩权能够对立法院的审理,对立诉讼时效的起算。比方《德国民法典》第202条规则,时效因给付拖延或许义务人因为其他原因暂时有权回绝给付而间断,但不适用于……先诉抗辩权……。由此可见,先诉抗辩权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间断,当然更不能阻挠诉讼时效的起算。对此,笔者不能苟同。其一,这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损害为准的精力。而诉讼时效准则及其关于起算点的规则归于强行性标准,咱们个人无权批改。其二,所谓“对一般确保人只需要在实体审理和实行中必定其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就满意了先诉抗辩权的要求”之说,假如其意义是指在对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实行无作用前,确保人有权回绝实行其确保债款,且不构成拖延实行,那么,债款人的债款就未遭到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则,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从论者关于“在实体审理和实行中必定其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的表述看,是在上述意义上运用的,按理应该供认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的定论,但论者却回绝供认这一定论,一方面供认确保人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作为第二次序债款人,他回绝实行就未损害债款人的债款——笔者注),另一方面又供认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头开端核算,显得不合逻辑。论者的上述观念还不契合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实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其三,起算不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与对立不对立法院审理案子没有必定联系。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法院能够审理案子,如法院审理现已构成违约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