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一切险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0:37
辅导事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我国人民
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胶葛案
【裁判关键】
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中的“悉数险”,除包含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还包含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在被稳妥人不存在成心或许差错的状况下,因为相关稳妥合同中在外职责条款所列明景象之外的其他原因,形成被稳妥货品丢失的,能够确认归于导致被稳妥货品丢失的“外来原因”,稳妥人应当承当运送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丢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三十条
【根本案情】
1995年11月28日,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公司)在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至我国洋浦港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投稳妥别为悉数险,货价为3574892.75美元,稳妥金额为3951258美元,稳妥费为18966美元。投保后,丰海公司依约向海南人保支付了稳妥费,海南人保向丰海公司发出了起运告诉,签发了海洋货品运送稳妥单,并将海洋货品运送稳妥条款附于保单之后。根据稳妥条款规则,悉数险的承保规模除包含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海南人保还“担任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该条款还规则了5项在外职责。上述投保货品是由丰海公司以CNF价格向新加坡丰益私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益公司)购买的。根据买卖合同约好,发货人丰益公司与船东署理梁世界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世界)签定一份租约。该租约约好由“哈卡”轮将丰海公司投保的货品5000吨棕榈油运至我国洋浦港,将另1000吨棕榈油运往香港。
1995年11月29日,“哈卡”轮的期租船人、该批货品的实践承运人印度尼西亚PT.SAMUDERAINDRA公司(以下简称PSI公司)签发了编号为DM/YPU/1490/95的已装船提单。该提单载明船只为“哈卡”轮,装货港为印度尼西亚杜迈港,卸货港为我国洋浦港,货品唛头为BATCHNO.80211/95,装货数量为4999.85吨,清洁、运费已付。据查,发货人丰益公司将运费支交给梁世界,梁世界已将运费支交给PSI公司。1995年12月14日,丰海公司向其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取得了上述投保货品的全套(3份)正本提单。1995年11月23日至29日,“哈卡”轮在杜迈港装载31623桶、毛重5999.82吨四海牌棕榈油启航后,因为“哈卡”轮船东印度尼西亚PT.PERUSAHAANPELAYARANBAHTERABINTANGSELATAN公司(以下简称BBS公司)与该轮的期租船人PSI公司之间因船只租金发作胶葛,“哈卡”轮间断了提单约好的航程并对外封闭了该轮的动态状况。
为防止投保货品的丢失,丰益公司、丰海公司、海南人保屡次派代表参与“哈卡”轮船东与期租船人之间的洽谈,但因为船东以未收到租金为由不愿泄漏“哈卡”轮行迹,多方谈判未果。尔后,丰益公司、丰海公司经过多种途径交涉并多方查找“哈卡”轮行迹,海南人保亦经过其驻外组织帮忙查找“哈卡”轮。直至1996年4月,“哈卡”轮私运至我国汕尾被我海警抄获。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刑免字(1996)64号《免予申述决议书》的确认,1996年1月至3月,“哈卡”轮船长埃里斯·伦巴克根据BBS公司指令,指挥船员将其间11325桶、2100多吨棕榈油转载到属同一船公司的“依瓦那”和“萨拉哈”货船上运走出售,又让船员将船名“哈卡”轮涂改为“伊莉莎2”号(ELIZAⅡ)。1996年4月,更改为“伊莉莎2”号的货船载剩下货品20298桶棕榈油私运至我国汕尾,4月16日被我海警抄获。上述20298桶棕榈油已被广东省检察机关作为私运货品没收上缴国库。1996年6月6日丰海公司向海南人保递送索赔报告书,8月20日丰海公司再次向海南人保提出书面索赔请求,海南人保清晰表明拒赔。丰海公司遂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丰海公司是海南丰源交易发展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海源世界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14日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建立后,就与海南人保建立了事务联系。1995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28日(本案稳妥单签发前)就发作了4笔进口棕榈油稳妥事务,其间3笔投保的险别为悉数险,另1笔为“悉数险附加战争险”。该4笔稳妥均发作索赔,其间有因为悉数险规模内的货品缺少、破漏发作的赔付。
【裁判成果】
海口海事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作出(1996)海商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一、海南人保应补偿丰海公司稳妥价值丢失3593858.75美元;二、驳回丰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海南人保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7日作出(1997)琼经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吊销一审判决,驳回丰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丰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3)民四监字第35号民事裁定,决议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3)民四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一、吊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经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保持海口海事法院(1996)海商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为世界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胶葛,被稳妥人、稳妥货品的目的港等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原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作为处理本案胶葛的准据法正确,两边当事人亦无贰言。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之间缔结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两边的权利义务应受稳妥单及所附稳妥条款的束缚。本案稳妥标的现已发作实践全损,对此发货人丰益公司没有差错,亦无根据证明被稳妥人丰海公司存在成心或差错。稳妥标的的丢失是因为“哈卡”轮船东BBS公司与期租船人之间的租金胶葛,将船载货品运走出售和私运行为形成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怎么了解涉案稳妥条款中悉数险的职责规模。
二审审理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根据稳妥单所附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职业常规,悉数险的职责规模包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即偷盗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损险和锈损险),我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送货品‘悉数险’条款解说的请示〉的复函》亦作了相同的清晰规则。可见,丰海公司投保货品的丢失不归于悉数险的职责规模。此外,鉴于海南人保与丰海公司有长时间的稳妥事务联系,在本案胶葛发作前,两边曾屡次签定稳妥合同,而且海南人保还作过悉数险规模内的赔付,所以丰海公司对本案稳妥合同的主要内容、免责条款及悉数险的职责规模应该是清楚的,故确认一审判决适用法令过错。
根据涉案“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的规则,悉数险除了包含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还担任被稳妥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因为各种外来原因所形成的丢失。一起稳妥条款中还清晰列明晰五种在外职责,即:①被稳妥人的成心行为或差错所形成的丢失;②归于发货人职责所引起的丢失;③在稳妥职责开端前,被稳妥货品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形成的丢失;④被稳妥货品的天然损耗、实质缺点、特性以及市价下跌、运送拖延所引起的丢失;⑤本公司海洋运送货品战争险条款和货品运送停工险条款规则的职责规模和在外职责。从上述稳妥条款的规则看,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中的悉数险条款具有如下特色:
1.悉数险并非列明风险,而对错列明风险。在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中,平安险、水渍险为列明的风险,而悉数险则为平安险、水渍险再加上未列明的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形成的稳妥标的的丢失。
2.稳妥标的的丢失有必要是外来原因形成的。被稳妥人在向稳妥人要求稳妥补偿时,有必要证明稳妥标的的丢失是因为运送途中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原因能够是天然原因,亦能够是人为的意外事端。可是悉数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不确认性,要求是不能确认的、意外的、无法罗列的承保风险。关于那些预期的、确认的、正常的风险,则不归于外来原因的职责规模。
3.外来原因应当限于运送途中发作的,排除了运送发作曾经和运送完毕后发作的事端。只需被稳妥人证明丢失并非因其本身原因,而是因为运送途中的意外事端形成的,稳妥人就应当承当稳妥补偿职责。
根据稳妥法的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依然不能发生效能。据此,稳妥条款中列明的在外职责尽管不在稳妥人补偿之列,可是应当以签定稳妥合一起,稳妥人已将在外职责条款清晰奉告被稳妥人为条件。不然,该在外职责条款不能束缚被稳妥人。
关于我国人民银行的复函定见。在保监委建立之前,我国人民银行系稳妥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1997年5月1日,我国人民银行致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关于〈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悉数险”条款解说的请示〉的复函》中,以为悉数险承保的规模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而且进一步提出:外来原因仅指偷盗、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等。1998年11月27日,我国人民银行在对《中保财产稳妥有限公司关于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解说》的复函中,再次清晰悉数险的职责规模包含平安险、水渍险及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其间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是指11种一般附加险。鉴于我国人民银行的上述复函不是法令法规,亦不归于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则,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我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直属组织,能够根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规模内,拟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则的事项应当归于履行法令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的事项。因而,稳妥条款亦不在功能部门有权拟定的规章规模之内,故我国人民银行对稳妥条款的解说不能作为束缚被稳妥人的根据。别的,我国人民银行关于悉数险的复函归于对稳妥合同条款的解说。而关于相等主体之间签定的稳妥合同,依法只要人民法院和裁定组织才有权作出束缚当事人的解说。为此,上述复函不能束缚被稳妥人。要使该复函所做解说成为束缚被稳妥人的合同条款,只能是将其作为稳妥合同的内容附在稳妥单中。之所以发生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向主管机关请示悉数险的职责规模,主管机关对此作出答复,恰恰阐明关于悉数险的了解存在争议。而根据稳妥法第31条的规则,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作为职业主管机关作出对本职业有利的解说,不能适用于非本职业的合同当事人。
综上,应确认本案稳妥事端属悉数险的职责规模。二审法院以为丰海公司投保货品的丢失不属悉数险的职责规模过错,应予纠正。丰海公司的再审请求理由根据充沛,应予支撑。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我国人民
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胶葛案
【裁判关键】
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中的“悉数险”,除包含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还包含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在被稳妥人不存在成心或许差错的状况下,因为相关稳妥合同中在外职责条款所列明景象之外的其他原因,形成被稳妥货品丢失的,能够确认归于导致被稳妥货品丢失的“外来原因”,稳妥人应当承当运送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丢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三十条
【根本案情】
1995年11月28日,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公司)在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至我国洋浦港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投稳妥别为悉数险,货价为3574892.75美元,稳妥金额为3951258美元,稳妥费为18966美元。投保后,丰海公司依约向海南人保支付了稳妥费,海南人保向丰海公司发出了起运告诉,签发了海洋货品运送稳妥单,并将海洋货品运送稳妥条款附于保单之后。根据稳妥条款规则,悉数险的承保规模除包含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海南人保还“担任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该条款还规则了5项在外职责。上述投保货品是由丰海公司以CNF价格向新加坡丰益私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益公司)购买的。根据买卖合同约好,发货人丰益公司与船东署理梁世界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世界)签定一份租约。该租约约好由“哈卡”轮将丰海公司投保的货品5000吨棕榈油运至我国洋浦港,将另1000吨棕榈油运往香港。
1995年11月29日,“哈卡”轮的期租船人、该批货品的实践承运人印度尼西亚PT.SAMUDERAINDRA公司(以下简称PSI公司)签发了编号为DM/YPU/1490/95的已装船提单。该提单载明船只为“哈卡”轮,装货港为印度尼西亚杜迈港,卸货港为我国洋浦港,货品唛头为BATCHNO.80211/95,装货数量为4999.85吨,清洁、运费已付。据查,发货人丰益公司将运费支交给梁世界,梁世界已将运费支交给PSI公司。1995年12月14日,丰海公司向其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取得了上述投保货品的全套(3份)正本提单。1995年11月23日至29日,“哈卡”轮在杜迈港装载31623桶、毛重5999.82吨四海牌棕榈油启航后,因为“哈卡”轮船东印度尼西亚PT.PERUSAHAANPELAYARANBAHTERABINTANGSELATAN公司(以下简称BBS公司)与该轮的期租船人PSI公司之间因船只租金发作胶葛,“哈卡”轮间断了提单约好的航程并对外封闭了该轮的动态状况。
为防止投保货品的丢失,丰益公司、丰海公司、海南人保屡次派代表参与“哈卡”轮船东与期租船人之间的洽谈,但因为船东以未收到租金为由不愿泄漏“哈卡”轮行迹,多方谈判未果。尔后,丰益公司、丰海公司经过多种途径交涉并多方查找“哈卡”轮行迹,海南人保亦经过其驻外组织帮忙查找“哈卡”轮。直至1996年4月,“哈卡”轮私运至我国汕尾被我海警抄获。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刑免字(1996)64号《免予申述决议书》的确认,1996年1月至3月,“哈卡”轮船长埃里斯·伦巴克根据BBS公司指令,指挥船员将其间11325桶、2100多吨棕榈油转载到属同一船公司的“依瓦那”和“萨拉哈”货船上运走出售,又让船员将船名“哈卡”轮涂改为“伊莉莎2”号(ELIZAⅡ)。1996年4月,更改为“伊莉莎2”号的货船载剩下货品20298桶棕榈油私运至我国汕尾,4月16日被我海警抄获。上述20298桶棕榈油已被广东省检察机关作为私运货品没收上缴国库。1996年6月6日丰海公司向海南人保递送索赔报告书,8月20日丰海公司再次向海南人保提出书面索赔请求,海南人保清晰表明拒赔。丰海公司遂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丰海公司是海南丰源交易发展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海源世界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14日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建立后,就与海南人保建立了事务联系。1995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28日(本案稳妥单签发前)就发作了4笔进口棕榈油稳妥事务,其间3笔投保的险别为悉数险,另1笔为“悉数险附加战争险”。该4笔稳妥均发作索赔,其间有因为悉数险规模内的货品缺少、破漏发作的赔付。
【裁判成果】
海口海事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作出(1996)海商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一、海南人保应补偿丰海公司稳妥价值丢失3593858.75美元;二、驳回丰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海南人保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7日作出(1997)琼经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吊销一审判决,驳回丰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丰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3)民四监字第35号民事裁定,决议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3)民四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一、吊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经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保持海口海事法院(1996)海商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为世界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胶葛,被稳妥人、稳妥货品的目的港等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原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作为处理本案胶葛的准据法正确,两边当事人亦无贰言。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之间缔结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两边的权利义务应受稳妥单及所附稳妥条款的束缚。本案稳妥标的现已发作实践全损,对此发货人丰益公司没有差错,亦无根据证明被稳妥人丰海公司存在成心或差错。稳妥标的的丢失是因为“哈卡”轮船东BBS公司与期租船人之间的租金胶葛,将船载货品运走出售和私运行为形成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怎么了解涉案稳妥条款中悉数险的职责规模。
二审审理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根据稳妥单所附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职业常规,悉数险的职责规模包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即偷盗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损险和锈损险),我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送货品‘悉数险’条款解说的请示〉的复函》亦作了相同的清晰规则。可见,丰海公司投保货品的丢失不归于悉数险的职责规模。此外,鉴于海南人保与丰海公司有长时间的稳妥事务联系,在本案胶葛发作前,两边曾屡次签定稳妥合同,而且海南人保还作过悉数险规模内的赔付,所以丰海公司对本案稳妥合同的主要内容、免责条款及悉数险的职责规模应该是清楚的,故确认一审判决适用法令过错。
根据涉案“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的规则,悉数险除了包含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职责外,还担任被稳妥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因为各种外来原因所形成的丢失。一起稳妥条款中还清晰列明晰五种在外职责,即:①被稳妥人的成心行为或差错所形成的丢失;②归于发货人职责所引起的丢失;③在稳妥职责开端前,被稳妥货品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形成的丢失;④被稳妥货品的天然损耗、实质缺点、特性以及市价下跌、运送拖延所引起的丢失;⑤本公司海洋运送货品战争险条款和货品运送停工险条款规则的职责规模和在外职责。从上述稳妥条款的规则看,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中的悉数险条款具有如下特色:
1.悉数险并非列明风险,而对错列明风险。在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中,平安险、水渍险为列明的风险,而悉数险则为平安险、水渍险再加上未列明的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形成的稳妥标的的丢失。
2.稳妥标的的丢失有必要是外来原因形成的。被稳妥人在向稳妥人要求稳妥补偿时,有必要证明稳妥标的的丢失是因为运送途中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原因能够是天然原因,亦能够是人为的意外事端。可是悉数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不确认性,要求是不能确认的、意外的、无法罗列的承保风险。关于那些预期的、确认的、正常的风险,则不归于外来原因的职责规模。
3.外来原因应当限于运送途中发作的,排除了运送发作曾经和运送完毕后发作的事端。只需被稳妥人证明丢失并非因其本身原因,而是因为运送途中的意外事端形成的,稳妥人就应当承当稳妥补偿职责。
根据稳妥法的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依然不能发生效能。据此,稳妥条款中列明的在外职责尽管不在稳妥人补偿之列,可是应当以签定稳妥合一起,稳妥人已将在外职责条款清晰奉告被稳妥人为条件。不然,该在外职责条款不能束缚被稳妥人。
关于我国人民银行的复函定见。在保监委建立之前,我国人民银行系稳妥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1997年5月1日,我国人民银行致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关于〈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悉数险”条款解说的请示〉的复函》中,以为悉数险承保的规模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而且进一步提出:外来原因仅指偷盗、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等。1998年11月27日,我国人民银行在对《中保财产稳妥有限公司关于海洋运送货品稳妥条款解说》的复函中,再次清晰悉数险的职责规模包含平安险、水渍险及被稳妥货品在运送途中因为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其间外来原因所形成的的悉数或部分丢失是指11种一般附加险。鉴于我国人民银行的上述复函不是法令法规,亦不归于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则,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我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直属组织,能够根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规模内,拟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则的事项应当归于履行法令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的事项。因而,稳妥条款亦不在功能部门有权拟定的规章规模之内,故我国人民银行对稳妥条款的解说不能作为束缚被稳妥人的根据。别的,我国人民银行关于悉数险的复函归于对稳妥合同条款的解说。而关于相等主体之间签定的稳妥合同,依法只要人民法院和裁定组织才有权作出束缚当事人的解说。为此,上述复函不能束缚被稳妥人。要使该复函所做解说成为束缚被稳妥人的合同条款,只能是将其作为稳妥合同的内容附在稳妥单中。之所以发生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向主管机关请示悉数险的职责规模,主管机关对此作出答复,恰恰阐明关于悉数险的了解存在争议。而根据稳妥法第31条的规则,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作为职业主管机关作出对本职业有利的解说,不能适用于非本职业的合同当事人。
综上,应确认本案稳妥事端属悉数险的职责规模。二审法院以为丰海公司投保货品的丢失不属悉数险的职责规模过错,应予纠正。丰海公司的再审请求理由根据充沛,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