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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8:11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作为定案依据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其二,书证的特质载体一般是纸张,但也包含面板、金属、竹木、布料、塑料等;其三,书证的制造方法一般为手写,但也包含打印、雕琢、拼对等;其四,某些书证有必要具有法定方法,如身份证、户口簿、承运单等;其五,书证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某些依据假如既能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子现实,又能以其外部特征再现案子实在,该种依据则既是书证又是依据。

当事人向法院供给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交复制品、相片、副本或节录本。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检查,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时有必要附有中文译著。


二、依据。

悉数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分量、标准、特征等。因而,但凡以自己存在的外形、分量、标准、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一部分或悉数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依据。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依据有: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给的标准、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或定作物,侵权行为形成危害的公私资产及侵权用的东西、留传的痕迹等等。

三、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使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子实在的证明材料。在诉讼中,常用的视听材料主要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胶卷、微型胶卷、传真材料、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材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材料等等。视听材料能够分为录音材料、录像材料、电视监控材料、电子计算机储存材料和运用其他技能设备取得的材料等类型。

四、证人证言。

证人便是因为了解案子的实在状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子现实所作的陈说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依据,有必要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估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撑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依据此条的规则,证人的规模包含:榜首,证人不仅是自然人,并且包含单位,假如某些单位因事务了解案子现实,不是以个人身份作证,而是以单位代表人身份作证。第二,但凡知道案子状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毅力的人都能够作为证人,并且是一种责任,不得无理回绝。第三,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指那些生理上有缺点或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对错、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关于某些有生理缺点,如聋子、瞎子等,就其看到听到的现实能够作证;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间,能辩别对错、正确表达毅力的,能够作为证人;对未成年人,假如他所表达的现实与知道才能大体一致,也答应作为证人。尽管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不能作为证人的人的规模,但在诉讼实践中一般以为下列两类人员不能作证:一是诉讼署理人不能在同一案子中既是署理人又是证人。假如诉讼署理人对正确查明现实有重要作用,应告诉被署理人停止托付署理联系,让其作为证人,这样就能够处理证人的陈说与诉讼署理人位置对立的问题。二是处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判定人、辩解人员和检察人员也不能一起是本案的证人,不能自己作证、自己审判、自己抗诉,这样会影响案子的正确审理。

五、当事人陈说。

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子的现实状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说,包含当事人自己阐明的案子现实和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子现实的供认。若当事人对陈说的现实进行剖析,提出一些定见,以及要求适用某项法令以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定等,不能以为是依据。

六、判定定论。

在民事诉讼中,待证现实有时是一些专门性问题,如某文书上的签名是真是假、某工程的合理造价是多少、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子联系等,这些现实很难用一般的依据证明,而要由有关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能手段去确认现实真伪。判定定论这一依据品种应运而生。

判定人有必要具有处理案子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性知识,能够帮忙人民法院查明案子的现实真相;一起,判定人有必要公平无私,能够公平地对案子作出定论。假如判定人是案子的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近亲属,判定人与案子有利害联系,或与案子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对案子的公平处理,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请求判定人逃避。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判定人作出公平无私的判定定论,避免虚伪的判定。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子的现实,指使勘验人员对与案子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摄影、丈量,并将查验的状况与成果制成的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则:“勘验依据或许现场,勘验人有必要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约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许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与。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成年家族应当参与,拒不参与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告诉,有责任维护现场,帮忙勘验作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状况和成果制造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与人签名或许盖章。”

勘验笔录和相片、制作的图表,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或出示,使每个参与诉讼的人都能了解勘验的现实状况,并听取他们的定见。当事人要求从头勘验的,如要求合理,确有必要的,能够从头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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