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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6:31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避免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保护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办理法》和《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结合税收作业实践,拟定了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矩》,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交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界说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交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述,恳求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交税人的请求,对引起争议的下级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做出保持、改动、撤消原详细行政行为或许责令下级税务机关补正。税务行政复议是交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力。
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担任税收法制作业的安排(以下简称法制作业安排)详细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实行下列责任:
(1)受理行政复议请求。
(2)向有关安排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材料。
(3)查看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起草行政复议决议。
(4)处理或许转送对本规矩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矩的查看请求。
(5)对被请求人违背行政复议法及其施行法令和本规矩规矩的行为,依照规矩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分提出处理主张。
(6)研讨行政复议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许部分提出改善主张,严重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说。
(7)辅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作业。
(8)处理或许安排处理行政诉讼案子应诉事项。
(9)处理行政复议案子的补偿事项。
(10)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补偿等案子的核算、陈说、归档作业和严重行政复议决议存案事项。
(11)其他与行政复议作业有关的事项。
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交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特色
一般看来,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比较,有如下特色: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目标。所谓税务争议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与交税人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就税法上的权力和责任而发作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理目标便是税务争议,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须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使命便是处理争端,纠正下级税务机关过错或不正当的税务处理决议,或许保持税务机关的正确处理决议,然后确保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交税权和行政处分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削减胶葛和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以交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交税决议和违章处理决议为条件。它包含以下三层意义:一是税务机关已作出某种处理决议,假如税务机关没有作出处理或未作出处理决议,当事人就不能提起复议,由于此刻尚不存在争议目标。二是当事人对原税务机关的处理决议不服,以为该处理决议悉数或部分违法或不妥。三是税务机关的原处理决议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联系的详细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是税务机关交税或处分决议的承受者,无权以自己或别人的名义提起复议。一起,只要税务机关在法令活动中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规模。交税人对税收法令、法规、规章持有异议时,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提请拟定机关研讨、修正,但不能请求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根据请求进行。当事人请求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只能由当事人提起,至于上级税务机关在法令监督查看中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议违法或不妥,可依照行政监督程序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原处理决议,但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4)税务争议的复议审理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税务行政复议安排不是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也不是独立的安排,而是设置在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专门的审理部分,它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权,并与原处理机关具有行政上的从属联系。
(5)税务行政复议的请求及审理都以书面的方法进行。也便是说,税务行政复议不揭露审理,不需当事人在场,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进行调查、勘验,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后,审理以书面方法进行,以调停为准则。复议机关的复议判决是根据行政权力作出的,它一经作出,就具有承认性,不通过法定程序不能改动或撤消。
(6)税务行政复议纷歧定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除了某些必经复议外,根据《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矩,当事人和税务机关发作税务争议时,既能够先请求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总的看来,税务行政复议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也为交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供给了法定申述途径。
3、交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
请求人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有必要契合下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不然,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但请求人有权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述。
(1)请求人是详细行政行为直接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安排。
(2)有清晰的被请求人。也便是说,复议请求所针对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承认的。
(3)有详细的复议恳求和现实根据。请求人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有哪些过错,侵略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含详细数额),详细应该怎么纠正以及以为其过错或应予纠正的现实理由。
(4)归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规模。但凡超越《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七条规矩的复议受案规模的请求都归于无效请求。例如,对税务机关拟定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笼统行为不服;
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分撤消营业执照或以为构成偷抗税罪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提请、移交行为不服,都不归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规模。
(5)归于规矩的税务机关统辖。
(6)请求人的复议请求归于必经复议规模的,请求人在提请复议前,有必要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令、行政法规承认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7)复议请求有必要在法定的复议请求期限内提出。依照规矩,请求人能够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因不可抗力或许被请求人设置妨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8)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在接到请求人的请求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查看,以决议是否受理,假如不契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关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判决,请求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判决自身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详细问题进行审理。
4、交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
(1)请求人按规矩请求行政复议的,有必要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令、行政法规承认的税额、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践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许所供给的担保得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承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因不可抗力或许被请求人设置妨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2)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或许受理后超越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决议书之日起或许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规矩延伸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伸后的时刻为行政复议期满时刻。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请求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请求人应当在60日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矩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能够恰当延期,可是延期不得超越30日。
5、交税人税务行政复议规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请求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1)交税行为,包含承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和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责任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批阅行为。
(3)发票办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办法、强制执行办法。
(5)行政处分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资产和违法所得;
③中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实行下列责任的行为:
①颁布税务挂号;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办理证明;
③行政补偿;
④行政奖赏;
⑤其他不依法实行责任的行为。
(七)资历确定行为。
(八)不依法承认交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揭露作业中的详细行政行为。
(十)交税信用等级鉴定行为。
(十一)告诉出入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6、交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统辖
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对各级当地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挑选向其上一级当地税务局或许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当地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统辖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 务总局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请求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的判决为终究判决。
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下列规矩请求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一起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消的税务机关在撤消曾经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持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交纳罚款加处分款的决议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可是对已处分款和加处分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景象之一的,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作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请求,由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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