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架料租赁合同有哪些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3:20
修建架料租借合同胶葛案
案情简介:
成都某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系“世纪光华”工程项目的总承建单位,该公司将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某修建劳务有限公司。廖某系某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全权担任该工程的相关事宜,包含代表劳务公司签定合同、保管公司印章等。
2007年12月30日,郫县某租借站(甲方)与劳务公司(乙方)签定了一份《租借合同》,约好,乙方承租甲方的修建架料包含钢架管和钢扣件用于乙方承建的“世纪光华”工程,并约好了钢架管钢扣件的租金和运用期限,租金结算方法,违约条款及合同有用期。某租借站个体经营者张某与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廖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租借站和劳务公司的印章,一起,某修建公司的陈某在该合同尾页签署“若因乙方不能按合同付出甲方租借费,担保方有权在乙方应收的费用中付出甲方”内容,并加盖了“成都某修建公司世纪光华项目”的印章。尔后,张某的租借站向劳务公司分包的“世纪光华”工程工地分批供给了修建架料钢架管、钢扣件。
2008年11月,某修建公司与劳务公司革除劳务分包合同联系。2008年12月29日,廖某以劳务公司担任人身份向张某出具《暂欠条》一张,载明“今有租借站与我公司世纪光华钢管租金合计110000元,以终究结算为准”。2009年1月6日,廖某代表劳务公司与修建公司“世纪光华”工程的项目经理刘某在公安局派出所处理民工胶葛,张某得知后到该所要求劳务公司付租借金偿还修建架料,廖某当场向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蓝石公司租有租借站张某架管17629米,扣件4244,以上数据悉数转与我公司认可、偿还”。尔后,张某以劳务公司未付出所欠租金,修建公司也未偿还修建架料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成果:
一审法院以为,张某与劳务公司签定的《租借合同》合法有用。根据查明的现实,张某在合同签定后履行了向劳务公司分包的“世纪光华”工程工地分批次供给修建架料的职责,而廖某作为劳务公司全权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出具的《暂欠条》系代表劳务公司的职务行为,该欠条内容能够证明经两边结算,截止当日劳务公司欠张某在租借修建架料的租金达110000元。劳务公司至今未向张某付出,已构成违约,因而劳务公司应承当向张某付租借金的民事职责。廖某作为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向张某出具的《证明》能够确定劳务公司认可向张某租借的修建架料数量,且在尔后悉数转与第三人某修建公司,第三人项目经理刘某当场予以认可并许诺偿还的现实。但由于张某与第三人并未树立任何租借合同联系及对租金、租借期限等事宜进行洽谈,因而不能确定两边构成了现实的租借合同联系。但由于本案所涉租借物在劳务公司撤离“世纪光华”建造工地后即由第三人占有和保管,且第三人项目经理刘某代表第三人现已许诺由其担任偿还,故第三人应承当返还租借物的职责。据此,原审判定:第三人某修建公司向张某偿还修建架料钢架管。案子受理费,产业保全费由张某、劳务公司、第三人分管。
宣判后,某修建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修建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1、托付书2、证明3租借合同4、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廖某出具证明,载明:“我公司向租借站租借的一切钢架管和扣件均在我公司承揽的仁和春天工地”。此证明与一审中的其出具的证明内容相对立,且张某以及劳务公司并无其他直接根据证明租借物存放在第三人某修建公司处以及由第三人许诺偿还。故张某建议由第三人某修建公司偿还租借物的诉讼请求因根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撑。原判确定本案现实过错,依法改判:成都某劳务公司向张某偿还修建架料钢架管。一起革除第三人担负任何诉讼费用。
律师评述:
律师作为第三人某修建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有如下几点观点:一、某修建公司与张某、劳务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依法也不负有返还职责,原审不该将上诉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原判确定张某的钢架管及钢扣件在某修建公司工地是过错的,因没有根据证明张某租借的钢架管及钢扣件实践用于了上诉人承建的“世纪光华”工地。某修建公司从未对张某和劳务公司之间的租借合同联系进行过任何方式的承认和许诺。本案的关键在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权利职责只束缚合同当事人,本案的租借联系是由张某和劳务公司之间树立的,劳务公司就应当承当偿还其承租的修建材料于张某的职责。
案情简介:
成都某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系“世纪光华”工程项目的总承建单位,该公司将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某修建劳务有限公司。廖某系某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全权担任该工程的相关事宜,包含代表劳务公司签定合同、保管公司印章等。
2007年12月30日,郫县某租借站(甲方)与劳务公司(乙方)签定了一份《租借合同》,约好,乙方承租甲方的修建架料包含钢架管和钢扣件用于乙方承建的“世纪光华”工程,并约好了钢架管钢扣件的租金和运用期限,租金结算方法,违约条款及合同有用期。某租借站个体经营者张某与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廖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租借站和劳务公司的印章,一起,某修建公司的陈某在该合同尾页签署“若因乙方不能按合同付出甲方租借费,担保方有权在乙方应收的费用中付出甲方”内容,并加盖了“成都某修建公司世纪光华项目”的印章。尔后,张某的租借站向劳务公司分包的“世纪光华”工程工地分批供给了修建架料钢架管、钢扣件。
2008年11月,某修建公司与劳务公司革除劳务分包合同联系。2008年12月29日,廖某以劳务公司担任人身份向张某出具《暂欠条》一张,载明“今有租借站与我公司世纪光华钢管租金合计110000元,以终究结算为准”。2009年1月6日,廖某代表劳务公司与修建公司“世纪光华”工程的项目经理刘某在公安局派出所处理民工胶葛,张某得知后到该所要求劳务公司付租借金偿还修建架料,廖某当场向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蓝石公司租有租借站张某架管17629米,扣件4244,以上数据悉数转与我公司认可、偿还”。尔后,张某以劳务公司未付出所欠租金,修建公司也未偿还修建架料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成果:
一审法院以为,张某与劳务公司签定的《租借合同》合法有用。根据查明的现实,张某在合同签定后履行了向劳务公司分包的“世纪光华”工程工地分批次供给修建架料的职责,而廖某作为劳务公司全权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出具的《暂欠条》系代表劳务公司的职务行为,该欠条内容能够证明经两边结算,截止当日劳务公司欠张某在租借修建架料的租金达110000元。劳务公司至今未向张某付出,已构成违约,因而劳务公司应承当向张某付租借金的民事职责。廖某作为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向张某出具的《证明》能够确定劳务公司认可向张某租借的修建架料数量,且在尔后悉数转与第三人某修建公司,第三人项目经理刘某当场予以认可并许诺偿还的现实。但由于张某与第三人并未树立任何租借合同联系及对租金、租借期限等事宜进行洽谈,因而不能确定两边构成了现实的租借合同联系。但由于本案所涉租借物在劳务公司撤离“世纪光华”建造工地后即由第三人占有和保管,且第三人项目经理刘某代表第三人现已许诺由其担任偿还,故第三人应承当返还租借物的职责。据此,原审判定:第三人某修建公司向张某偿还修建架料钢架管。案子受理费,产业保全费由张某、劳务公司、第三人分管。
宣判后,某修建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修建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1、托付书2、证明3租借合同4、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廖某出具证明,载明:“我公司向租借站租借的一切钢架管和扣件均在我公司承揽的仁和春天工地”。此证明与一审中的其出具的证明内容相对立,且张某以及劳务公司并无其他直接根据证明租借物存放在第三人某修建公司处以及由第三人许诺偿还。故张某建议由第三人某修建公司偿还租借物的诉讼请求因根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撑。原判确定本案现实过错,依法改判:成都某劳务公司向张某偿还修建架料钢架管。一起革除第三人担负任何诉讼费用。
律师评述:
律师作为第三人某修建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有如下几点观点:一、某修建公司与张某、劳务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依法也不负有返还职责,原审不该将上诉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原判确定张某的钢架管及钢扣件在某修建公司工地是过错的,因没有根据证明张某租借的钢架管及钢扣件实践用于了上诉人承建的“世纪光华”工地。某修建公司从未对张某和劳务公司之间的租借合同联系进行过任何方式的承认和许诺。本案的关键在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权利职责只束缚合同当事人,本案的租借联系是由张某和劳务公司之间树立的,劳务公司就应当承当偿还其承租的修建材料于张某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