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醉驾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4:02
编者按:醉酒驾车一次性碰击构成特别严峻伤亡的,客观上根本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适当的风险性、破坏性,故有理由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但实践中详细案子的景象较为杂乱,尚不能仅因构成特别严峻伤亡成果就确定行为人其时出于成心心态,因此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还要归纳案子的详细情节来确定。
醉酒驾驭机动车闯祸或许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没有疑义,但在何种景象下可确定为该罪,则常常引发很大争议。
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榜首款规矩,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构成严峻成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可见,“其他风险办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依据刑法同类解说规矩,对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风险行为要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四种行为适当的风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一切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起,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成心违法,行为人不只成心施行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包含详细风险)的发作。如对醉酒驾车行为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一起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略以损害成果判别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依据是否构成严峻损害成果,醉酒驾车能够分为多种景象,不同景象下需要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厘清边界的程度也不同。
1.醉酒驾车没有发作交通闯祸即被抄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归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一般确定为风险驾驭罪。不过,在极少数状况下,即便没有发作交通事端,假如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适当的风险性、破坏性,也存在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地步。例如,行为人在富贵路段醉酒驾车,接连屡次闯红灯,或许高速逆行,导致许多车辆急刹车,给其他驾车者和行人构成惊惧,后被交警截停而未构成事端。这种景象下,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构成的是急迫的高度风险,能够考虑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矩,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由于醉酒驾车呈现详细风险但又没有构成事端的景象在实践中较为罕见,故关于此类行为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极个别状况。
2.醉酒驾车发作交通事端,构成别人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等成果的。对此,不少人以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同于一般交通闯祸,阐明驾车人对机动车缺少有用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损害性,而醉驾者明知这一点依然驾车,阐明对损害成果的发作至少持听任心态,故为严厉冲击这种违法,应当一概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这种定见表现了对醉酒驾车闯祸违法的从严惩办,但实践中醉酒驾车闯祸的景象较为杂乱,如一概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科罪准则和罪刑相适应准则,也会构成冲击面的不妥扩展。即便是醉酒驾车构成人员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的,也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定性,而不能一概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1)醉酒驾车闯祸,只发作一次抵触的景象。在这种景象下,假如行为人闯祸致人伤亡或许构成产业损失较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尚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的,一般应确定为风险驾驭罪,而不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首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作交通事端,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成心,但关于发作闯祸成果一般出于过错,假如没有到达交通闯祸罪这一过错违法的入罪规范,则不能反过来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成心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即便确有依据标明醉驾者对损害成果持成心心态,也还要看其其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适当的风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者也或许出于报复意图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许车辆施行碰击,此刻醉驾者或许构成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破坏财物罪,而不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假如行为人醉酒驾车闯祸归于一次碰击,所构成别人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的成果到达了《解说》规矩的交通闯祸罪的科罪规范,则一般应当确定为交通闯祸罪,而不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闯祸成果加剧,并不妥然标明醉驾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平等的风险性、破坏性,也不等于醉驾者对闯祸成果必定持成心心态。实践中存在较大知道不合的景象是,醉驾者一次性碰击构成特别严峻的伤亡成果,如致2 人以上逝世或许5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或许致6人以上逝世,负事端平等职责,对此景象能否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有定见以为,行为人醉酒驾车闯祸,一次性碰击构成特别严峻的伤亡成果,阐明行为人醉驾程度严峻,根本损失对车辆的控制才能,且多归于严峻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的风险程度高,故应当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这种定见有必定合理性。
(2)醉酒驾车闯祸后持续驾车抵触的景象。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拟定的《关于醉酒驾车违法法令适用问题的定见》(简称《定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损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令醉酒驾车,特别是在闯祸后持续驾车抵触,构成严峻伤亡,阐明行为人片面上对持续发作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对此类醉酒驾车构成严峻伤亡的,应依法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一般以为,《定见》的上述规矩提出了确定醉酒驾车闯祸在何种景象下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规范。即,醉酒驾车闯祸,仅发作一次性抵触的,一般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闯祸后持续抵触构成严峻伤亡的,能够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定见》以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作了阐明。这两个事例的被告人都是在严峻醉酒状态下驾车闯祸,接连抵触,构成严峻伤亡,阐明二人片面上对别人伤亡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故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说,关于相似孙伟铭案、黎景全案这种有接连抵触行为的案子,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已根本构成一致。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榜首,怎么看待前一次抵触与后续抵触之间的联系?大都状况下,榜首次碰击时行为人的片面心态是过错,后续抵触多为直接成心,有的或许是直接成心。假如榜首次碰击行为自身现已构成交通闯祸罪,后续抵触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则前后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确定为两个罪名的地步。《定见》为了便于司法点评与操作,提出能够把闯祸后持续驾车抵触构成严峻伤亡的景象一致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有其合理性的。不过,假如行为人闯祸后逃逸途中只发作细微交通事端,依据其逃逸时驾驭景象难以确定具有与放火、决水等行为适当的风险性、破坏性的,则不宜简略地以发作两次磕碰为由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对一次性碰击但有多个碰击点的,是否可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行为人因醉酒而导致控车才能下降,撞到前方车辆后来不及刹车,出于天性往右打方向盘又撞到路旁边行人与车辆。这种景象与《定见》所说的二次碰击有所不同,由于这两次或屡次碰击系一次性完结,可称为一次性多点碰击。在这种景象下,不能简略套用《定见》关于二次碰击构成严峻伤亡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规矩,而应当依据详细状况分析判别。关于行为人高度醉酒后显着控车才能缺乏,又有超速、逆行、闯红灯等其他违法情节,闯祸时一次性多点碰击,构成严峻伤亡的,鉴于这种景象下确定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听任心态的理由较充沛,故能够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但假如行为人醉酒后没有显着下降控车才能,闯祸前也没有其他交通违法情节,因一时疏忽而违章闯祸,即便闯祸时一次性有两个或多个碰击点,构成了严峻人员伤亡的,也不宜简略地为了表现严惩而确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该确定为交通闯祸罪的仍是应当依法确定。
方文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