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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7:44
在刑事案子中,都是有侦办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审判阶段的,每一个阶段都是有严厉规则的。可是很多人关于这三个阶段中辩解人的权力还不是特别的清晰,那么检查申述阶段辩解人的诉讼权力是怎么样的呢?听讼网小编信任看了以下文章后各位小伙伴会有所收成。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辩解人在检查申述阶段首要有下列权力:
1.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刑事案子的诉讼文书首要包含立案决议书、拘留证、同意拘捕决议书、拘捕决议书、拘捕证、搜寻证、申述定见书等为立案、采纳强制办法和侦办办法以及提请检查申述而制造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首要包含法医判定、司法精神病判定、依据技术判定等由有判定资历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依据资料进行判定所构成的记载和判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子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判定资料反映了刑事案子的基本状况、案子性质和一些首要依据,是律师了解把握案情的重要依据。依照法令规则,辩解律师在检查申述阶段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判定资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
2.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在检查申述过程中,辩解人为了更好地为违法嫌疑人行使辩解权,向违法嫌疑人了解有关案子状况是十分必要的,假如违法嫌疑人被拘捕拘押,辩解人就有权与违法嫌疑人会晤或许通讯,以便了解案情。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进行检查申述之日起,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
3.辩解律师能够搜集与本案有关的依据资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力。在曩昔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则律师能够为被告人去搜集依据,依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办等活动中进行搜集,使律师的辩解活动遭到很大约束,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解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两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效果的一起,规则辩解律师能够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搜集、调取依据,是对刑事诉讼辩解准则的一项重要变革。依据法令规则,这一项权力只能由辩解律师行使,其他辩解人没有这个权力,具体有三个内容:榜首,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这就是说,律师搜集依据资料有一个条件,即有必要通过供给依据资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同,假如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同,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供给依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显着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令的强制性,即除了选用问询的办法外,还能够运用搜寻、扣押等强制性办法,而律师是不能运用法令规则的搜寻、扣押等强制性办法的。第二,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答应,而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第三,当辩解律师在上述状况下仍无法获得有关的依据资料时,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去搜集、调取依据,关于这一点,决议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要请求权,人民检察院是否去搜集、调取依据,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判别决议,关于人民检察院决议去搜集、调取依据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去搜集、调取依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搜集、调取。
1、检查申述
检查申述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为确保检查申述得以顺利进行,检查申述的具体办法和过程应当契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案子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统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交检查申述案子,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许经检察长同意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处理,也能够由检察长处理。
2、审理檀卷资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子后,应当及时地检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办部分移交的案子资料是否完备,有无《申述定见书》、依据资料和其他法令文书。例如,假如违法嫌疑人被拘留、拘捕和被搜寻过,检查有无搜寻证、拘留证和拘捕证。然后仔细阅读申述定见书,了解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现实、情节,违法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申述的理由,具体审理檀卷中的依据资料,依照法定检查申述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发现疑问,能够向侦办人员问询。审理檀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造阅卷笔录。
3、讯问违法嫌疑人
讯问违法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依据,正确确认案子现实,监督侦办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违法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违法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情绪,为其供给辩解的时机,倾听其辩解理由。因而,讯问违法嫌疑人含义严重,有必要依法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奉告其有请求回避的权力。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而且首要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让其陈说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依据违法嫌疑人的陈说状况和阅卷确认复核依据的要点,向违法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答复。除对质以外,讯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单个进行,并留意做好笔录。4.听取被害人和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的定见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并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问询被害人和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定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必经程序。刑事案子中的被害人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对案子状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定见,既有助于查清案子现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缺少法令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约束,不能精确地陈说和答复检察人员的问题,需求托付别人代为诉讼。因而,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的定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依据,查明案子现实。问询被害人和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问询前还要奉告他们应当照实供给依据和陈说,问询时应单个进行,一起留意做好笔录。
从上文中咱们能知道,辩解人在检查申述阶段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而且辩解律师能够搜集与本案有关的依据资料来协助辩解人进行辩诉,具体的权力介绍您能够在上文中进行了解。假如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令问题,能够来听讼网寻求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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