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0:46
留置权的效能
(一)留置权的效能规模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关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应当是由法令明确规则,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好。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则,“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则,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款规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款。主债款是指留置权人根据合同而发作的要求债款人实行首要职责的权力,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款或本债款。如承包合同中定作方应当付出酬劳,便是指债款人的主债款。
(2)利息。利息是主债款的法定孳息,既包含主债款实行期内的利息,也包含拖延实行时的拖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背合一起,按照法令规则或合同的约好应向对方付出的金钱,也是违约方应承当的民事职责。
(4)危害补偿金。危害补偿金应当包含债款人违背合一起所形成的的危害补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危害补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必要费用。
(6)完成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作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恳求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价费用等。
2、留置权效能所及的标的物规模
留置权效能所及的标的物规模,一般包含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⑴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建立时债款人占有的动产。债款人占有的动产为不行分物时,留置权的效能及于该物的悉数。债款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款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款的金额,留置权的效能仅及于债款人留置的资产,而不及于债款人占有的悉数动产。
⑵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能也及于从物。可是因为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建立条件,只要在从物也为债款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能才干及于从物。若债款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能所及规模之内。
⑶留置物的孳息。债款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而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能所及规模之内。
⑷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能,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根本权能之一,因而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能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即为留置权效能所及。
(二)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能
这儿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置权的人,既包含物的所有人,也包含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能,首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丢失对留置物的权力。留置物被债款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而而丢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置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行。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置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行使遭到必定约束。因留置权的建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行使也就必定遭到必定约束。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只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运用、收益,并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租借。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能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能,表现为
留置权人的权力和职责,是留置权的首要效能。
1、留置权人的权力
留置权人的权力首要有以下几项:
⑴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力,在其债款未受偿前,得拘留留置物,回绝全部返还恳求。这是留置权的根本效能。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令的维护,任何人不得损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遭到不法损害时,不管损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恳求权,得恳求法院维护。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关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力。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获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终充抵原债款。
⑶对留置物必要的运用权
因为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运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留置物的,因而而给留置物所有人形成丢失的,由留置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在下列两种景象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运用权:
第一种景象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规模内,留置权人得运用留置物。如为避免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必定的运用。可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运用的意图,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获得收益为意图,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运用而发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款。
第二景象为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运用留置物。于赞同的规模内留置权人的运用权受法令维护。
⑷必要费用之返还恳求权
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职责,因而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开销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恳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行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开销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开销其时的客观规范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片面知道为规范。
⑸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王法的规则,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必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2、留置权人的职责
留置权人的职责首要有以下三项:
⑴留置物的保管职责
《担保法》第86条规则:“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而,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留意,其采纳的办法是否妥当,对留置物的丢失是否有差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职责。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款人予以帮忙的,其得恳求债款人帮忙。如债款人应留置权人的恳求却不予以帮忙,则对由此而形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款人不得向留置权人恳求危害补偿。
⑵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职责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运用留置物的权力,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职责。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运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款人赞同的,不只不得自己运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租借或供给担保。
⑶返还留置物的职责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消除时,留置权人有职责将留置物返还于债款人。在债款虽未消除,但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而使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留置权人违背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款人或所有人承当民事职责。
(一)留置权的效能规模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关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应当是由法令明确规则,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好。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则,“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则,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款规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款。主债款是指留置权人根据合同而发作的要求债款人实行首要职责的权力,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款或本债款。如承包合同中定作方应当付出酬劳,便是指债款人的主债款。
(2)利息。利息是主债款的法定孳息,既包含主债款实行期内的利息,也包含拖延实行时的拖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背合一起,按照法令规则或合同的约好应向对方付出的金钱,也是违约方应承当的民事职责。
(4)危害补偿金。危害补偿金应当包含债款人违背合一起所形成的的危害补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危害补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必要费用。
(6)完成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作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恳求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价费用等。
2、留置权效能所及的标的物规模
留置权效能所及的标的物规模,一般包含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⑴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建立时债款人占有的动产。债款人占有的动产为不行分物时,留置权的效能及于该物的悉数。债款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款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款的金额,留置权的效能仅及于债款人留置的资产,而不及于债款人占有的悉数动产。
⑵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能也及于从物。可是因为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建立条件,只要在从物也为债款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能才干及于从物。若债款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能所及规模之内。
⑶留置物的孳息。债款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而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能所及规模之内。
⑷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能,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根本权能之一,因而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能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即为留置权效能所及。
(二)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能
这儿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置权的人,既包含物的所有人,也包含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能,首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丢失对留置物的权力。留置物被债款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而而丢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置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行。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置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行使遭到必定约束。因留置权的建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行使也就必定遭到必定约束。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只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运用、收益,并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租借。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能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能,表现为
留置权人的权力和职责,是留置权的首要效能。
1、留置权人的权力
留置权人的权力首要有以下几项:
⑴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力,在其债款未受偿前,得拘留留置物,回绝全部返还恳求。这是留置权的根本效能。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令的维护,任何人不得损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遭到不法损害时,不管损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恳求权,得恳求法院维护。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关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力。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获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终充抵原债款。
⑶对留置物必要的运用权
因为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运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留置物的,因而而给留置物所有人形成丢失的,由留置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在下列两种景象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运用权:
第一种景象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规模内,留置权人得运用留置物。如为避免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必定的运用。可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运用的意图,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获得收益为意图,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运用而发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款。
第二景象为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经留置物所有人赞同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运用留置物。于赞同的规模内留置权人的运用权受法令维护。
⑷必要费用之返还恳求权
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职责,因而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开销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恳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行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开销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开销其时的客观规范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片面知道为规范。
⑸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王法的规则,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必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2、留置权人的职责
留置权人的职责首要有以下三项:
⑴留置物的保管职责
《担保法》第86条规则:“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而,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留意,其采纳的办法是否妥当,对留置物的丢失是否有差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职责。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款人予以帮忙的,其得恳求债款人帮忙。如债款人应留置权人的恳求却不予以帮忙,则对由此而形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款人不得向留置权人恳求危害补偿。
⑵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职责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运用留置物的权力,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职责。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运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款人赞同的,不只不得自己运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租借或供给担保。
⑶返还留置物的职责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消除时,留置权人有职责将留置物返还于债款人。在债款虽未消除,但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而使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留置权人违背返还留置物的职责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款人或所有人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