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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车祸致残 16年后再索赔胜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8:47

五岁儿童遭受事端致残,但因在洽谈补偿时对残疾用具及替换等费用上核算有瑕疵,16年后,伤者据此申述闯祸方。日前,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林分公司补偿原告穆远鹏残疾辅佐用具及相关费用36872.5元。
1989年6月24日19时许,原义马矿务局供给公司司机方大军驾驭该公司春风卡车由公司梁沟农场回来义马矿务局,当行至义马市新市区十字路口南侧时,将从路旁边忽然跑出的穆远鹏撞倒。穆右臂被轧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被截肢。
该事端经交警部门调停,义马矿务局供给公司向受害人穆远鹏补偿医疗费、医疗费、差旅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助金、三次假肢装置费合计17433.19元。两边约好,“此事端为一次性处理,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
2004的11月16日,穆远鹏的监护人以穆远鹏需求持续装置假肢为由向农林公司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后经两边洽谈,农林公司一次性付出5000元假肢装置补偿费,两边无纠葛。但农林公司在已付了2000元后对剩下金钱未予付出。穆远鹏以因伤致残为由,要求被告承当残疾用具费、残疾补助金、被抚养人抚养费,提申述讼。
义马法院以为,原告于1989年因交通事端因伤致残,后在有关部门掌管下,原告与闯祸主达到共同调停定见,该系两边当事人实在定见表明,准则上予以尊重。可是剖析两边的调停协议内容,关于残疾辅佐用具费用补偿方面,两边仅核算了三次替换残疾辅佐用具的费用,对尔后原告替换该用具费用部分未予触及。考虑现在原告日子现状,的确需求持续定时替换残疾辅佐用具,而该调停协议部分内容存在瑕疵,根据公正准则,交通事端闯祸方应持续给予相应的补偿,保证原告得以维系根本的独立日子需求。故原告的残疾辅佐用具费的诉讼请求合乎情理,予以支撑。法院遂依法判定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林分公司补偿原告穆远鹏残疾辅佐用具及相关费用368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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