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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单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8:19
    劳作者被逼单独向用人单位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应留意哪些方面?
    事例:李某,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入职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起,公司开端拖欠员工薪酬,直至2005年1月,公司共拖欠李某4个月薪酬,因单位一向拖欠薪酬,2005年1月10日,李某离任,并于同年2月份提起了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其拖欠的4个月薪酬、1个月的待告诉金及因被逼离任公司应付出的4个月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员工薪酬的状况,时有发生,关于此种状况,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贤笑岩律师从法令视点做出剖析:
    劳作者被逼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法令结果有二:
    其一,劳作者被逼免除劳作合同契合法令规则的构成要件,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劳作者不承当任何职责。相反,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付出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
    其二,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构成要件,则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有或许是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构成丢失的,劳作者要承当补偿职责。
    那么,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怎样才是合法的呢?
    依据劳作法的有关规则,劳作者提早三十日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不然,应承当法令结果。可是,契合〈劳作法〉第三十二条及〈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景象,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劳作者能够向用人单位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但该“提出”应怎么进行,是否应选用书面方式,法令并没有清晰的规则。
    也因为法令的不清晰,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提出”的方法和理由不同,而终究构成不同的法令结果。
    本案中,因为李某在离任时,未向用人单位宣布书面免除劳作合同的告诉,也就不能清楚地陈说其离任原因系因用人单位拖欠薪酬,因而,在劳作裁定中,劳作裁定委以申诉人不能证明其切当地离任时刻及离任原因系被逼离任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裁定恳求。
    本案中,假如用人单位辩称因为李某未提交离任告诉,其离任行为系主动离任,属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构成了必定的经济丢失。李某就有或许因离任“提出”的方式不合法,而担负违约职责的危险。
    关于该劳作裁定委的确定是否合理,这儿先不加谈论。这儿首要讲的是,劳作者怎么最大极限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讲究的便是依据,假如依据充沛、有力,则胜诉的或许性就大大地加强了。
    那么,劳作者在被逼单独向用人单位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时,应留意哪些呢?
    本律师以为,应当尽量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宣布离任告诉,并在离任告诉中注明离任原因。为了更好的保存依据,该离任告诉应让用人单位签收,如用人单位回绝签收,则能够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如或许的话,也能够作好与用人单位的作业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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