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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事强制措施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2:11

刑事强制办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纳的强制违法嫌疑人到案的手法和办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拘捕五种强制办法。其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仅仅是约束而非掠夺人身自由;拘传虽能够视为掠夺人身自由,可是时刻相对较短;拘留和拘捕则顺便有适当长的拘押结果。在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强制办法中,只要拘捕和拘押两种与我国的刑事强制办法相对应。其间,拘捕仅仅一种强制到案的办法,能够作为搜集口供和其他依据的侦办手法,但却不必定发生拘押的结果。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假如需要对其进行较长时刻的关押,必须经法院同意变更为拘押办法后方能施行。而反观我国的刑事强制办法,不光品种多、规范纷歧,并且也缺少相应的监督。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乱用强制办法、非法拘禁和超期拘押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日两国刑事强制办法的立法和实务进行比较研讨,以期能为我国刑事强制准则尤其是拘押准则的完善,供给某些思路和头绪。
一、中日拘捕准则比较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拘捕有三种:一般拘捕、现行犯拘捕和紧迫拘捕。[1](P89)其间的一般拘捕即为有证拘捕,是指查看官、查看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工,依据法官预先签发的拘捕证所进行的拘捕。紧迫拘捕是一般拘捕的破例,但全体上也能够说是有证拘捕它是指在某些紧迫情况下,若来不及恳求法官签发拘捕证,查看官、查看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工能够在奉告理由后,将违法嫌疑人先行拘捕,然后再当即恳求法官签发拘捕证。但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则,紧迫拘捕只要在“查看官、查看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工有充沛理由足以置疑被疑人已犯有适当于死刑、无期惩役或无期拘禁以及最高刑期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拘禁之罪的场合”方能适用。现行犯拘捕,即对现行犯施行的拘捕。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违法或刚实施完违法的人。对被追呼为违法人的,身体或许衣服又违法的明显痕迹的,受盘查而准备逃跑的,以及持有赃物或许持有能够明显地认为是从前供违法运用的凶器或许其他物品时,也视为现行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任何人都能够没有拘捕证而拘捕现行犯。
就现行犯拘捕在日本刑事程序上的意义来看,它包含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扭送等内容,可是也与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这与现行犯拘捕的规则明显阿萨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不同的是,现行法拘捕不发生拘押的结果。除此之外,日本刑事诉讼发中关于现行犯拘捕的规则,与我国的扭送准则也有符合之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关于正在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违法嫌疑人,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查看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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