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3:10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违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规则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按照本规则履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范,按照下列规则履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两边别离按照省计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全省乡镇寓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两边别离按照地州市计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人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对错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别离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则的违法生育人员,自己上年度实践收入高于计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全省乡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人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越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作在其现寓居地的,由现寓居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按照现寓居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作在其户籍地点地的,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按照户籍地点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作时,其现寓居地或许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要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按照当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当事人在一地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现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作出书面征收决议;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也能够托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议。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议,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一次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践困难的,能够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由自己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请求,由地点单位或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查看,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批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分期交纳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代征机关。经同意分期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交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
第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悉数上缴国库,归入当地财务预算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用、贪婪、私分。计划生育作业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务予以保证。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二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上缴县级国库,并定时将社会抚养费的征缴状况陈述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分。
第十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省财务部分一致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务、价格、审计、督查等部分,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作业的监督、查看。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法令》的规则征收或许追缴计划外生育费。
第二条 对违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规则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按照本规则履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范,按照下列规则履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两边别离按照省计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全省乡镇寓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两边别离按照地州市计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人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对错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别离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则的违法生育人员,自己上年度实践收入高于计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全省乡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人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越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作在其现寓居地的,由现寓居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按照现寓居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作在其户籍地点地的,由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按照户籍地点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作时,其现寓居地或许户籍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要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按照当地的征收规范作出征收决议。当事人在一地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现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作出书面征收决议;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也能够托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议。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议,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一次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践困难的,能够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由自己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请求,由地点单位或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查看,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批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分期交纳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代征机关。经同意分期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交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
第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悉数上缴国库,归入当地财务预算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用、贪婪、私分。计划生育作业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务予以保证。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二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上缴县级国库,并定时将社会抚养费的征缴状况陈述作出征收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分。
第十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省财务部分一致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务、价格、审计、督查等部分,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作业的监督、查看。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法令》的规则征收或许追缴计划外生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