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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0:29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物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是犯法的,会被量刑,那么私分国有财物罪量刑规范是什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为你答疑解惑,有爱好就跟小编往下看吧。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物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担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私分国有财物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物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财物罪量刑规范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违法,但依据法令规则只处分私分国有财物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
二、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违法,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财物而成心违背国家规则,将其团体私分给个人的确认成心。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财物当作企业资金加以团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
三、本罪所侵略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财物的处理准则及其一切权。所谓国有财物,包含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处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国有财物。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微观处理准则,如对一切权与运营权相别离的国有企业,施行承揽运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准则:将该企业把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间,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员工团体福利基金或用作员工奖赏奖金等。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施行了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物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背国家规则,指违背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财物分配处理规则。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份额处理准则,私行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从而私分国有财物者。
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的确定:关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确定。关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职责人员”的确定。
所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有必要是在该违法活动中有首要决议计划职责的国有单位担任人或其他领导人员,详细应包含:
(1)直接作出私分决议的单位担任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议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加团体研讨并赞同研讨决议的领导
(4)详细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私分国有财物罪量刑规范及司法解释:
所谓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指除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违法行为负有职责的人员,也便是单位违法行为的直接施行或帮忙施行者。包含:(1)提出私分主张并详细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指除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违法行为负有职责的人员,也便是单位违法行为的直接施行或帮忙施行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违法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发[20010]49)
跟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婪、纳贿等职务违法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必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求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现依据刑法规则和相关方针精力,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定见: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藏匿公司、企业产业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一切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处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成心经过轻视财物、隐秘债款、虚设债款、虚拟产权交易等方法藏匿公司、企业产业,转为自己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一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以贪婪罪科罪处分。贪婪数额一般应当以所藏匿产业全额核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份额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藏匿产业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践操控,或许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现已完结的,以违法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则以外的人员施行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以职务侵占罪科罪处分;第一款规则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则的人员一起施行该款行为的,以贪婪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纳轻视财物、隐秘债款、虚设债款、虚拟产权交易等方法成心藏匿公司、企业产业的,一般不应当确定为贪婪;形成国有财物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则的违法的,依照该规则科罪处分。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藏匿公司、企业产业归员工团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一切的行为的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违背国家规则,在改制过程中藏匿公司、企业产业,转为员工团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一切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以私分国有财物罪科罪处分。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要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处理人员或许少量员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大都员工未持股的,依照本定见第一条的规则,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运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借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许金融凭据、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借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许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以移用资金罪或许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
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移用数额的确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许依照有关方针规则,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施行前款行为的,能够视详细情况不作为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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