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6: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已于上一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于本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令的拟定和施行,关于坚持党在乡村的根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维护农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集其积极性,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开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含义”。①本文试从物权法理论的视点,结合立法和司法中的几个要点问题,谈一谈自己的浅显知道。
一、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性质
对这一问题,学界曾提出的较有代表性的观念有:应然的物权说、实然的债务说、物权改造无用说。现在,从已出台的《乡村土地承揽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民法(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阐明》来剖析,这一问题根本有了结论,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是一种新式的用益物权。
应然的物权说和实然的债务说,“尽管它们所切入的视点不同,观念悬殊。可是却却异曲同工,两者都知道到了实际中承揽经营权准则存在的缺乏,因而都建议将土地承揽经营权规制成为标准的物权,然后维护农人的利益,激起他们的生产积极性”。②假如民法典明确地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话,正是持上述观念的学者们尽力的成果。而这种成果的到来,为时不远了。
我以为,在乡村土地承揽法已出台、民法典行将诞生的新形势下,对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性质有两种知道有必要纠正。一是实然的债务说。“由于家庭承揽经营联系依合同而建立,因而,家庭承揽联系是一种债务联系”。③二是物权改造无用论。“用物权、债务等朴实大陆民法的概念和分类来剖析这一朴实我国土生土长的准则就必然会发作紊乱和不合标准的问题”。“乡村土地使用权归于物权仍是债务,从这一视点看并无很大不同。并且,实际中侵略农地使用权的主要是政府和乡村基层组织,为政府对农地的不合理征用,村团体私行免除承揽合同等,而这些侵权问题并非简略地经过物权化就可以战胜。即便将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形成物权,只需乡村的法制环境得不到改进,农人的权益照样会遭到损害。仅有的区别是,本来农人被损害的是债务,在农人被损害的是物权”。④
现在依然坚持实然的债务说,其缺点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将导致对承揽经营权的维护不充分。在此法制之下,承揽人只能根据承揽合同向发包方建议违约责任,或根据法令规定建议不当得利之债恳求权。“债务具有相对性而无扫除第三人的对外效能,作为债务人的承揽人在承揽权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发包人不以所有权之诉恳求维护,则难以直接发起维护程序,由于我国现行法没有供认第三人损害债务,也未赋予占有人依占有现实抵挡第三人损害的占有效能”。⑤尽管乡村土地承揽法正式施行后,承揽人可根据该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恳求维护,也只能在建议对方承当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恳求权的一起,仅多了一条挑选途径,即侵权行为恳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