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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的,可以请求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5:15
摘要:在现在这个社会中,有许多黑心商贩会将过期或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产品带到商场上来卖,咱们或许都知道当咱们买到这种过期或许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产品是能够经过法令途径来向商家讨取补偿的。但是,当你在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这种产品又是否能够恳求补偿呢?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您。
买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产品的,能够恳求补偿吗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3号事例。根本案情是,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腊肠15包,其间价值558.6元的14包腊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洽谈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付出14包腊肠价格十倍的补偿金5586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定: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原告孙银山归于顾客,《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条规则:“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只要在商场买卖中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日子需求,而不是为了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工作活动需求的,就应当认定为“为日子消费需求”的顾客,归于顾客权益维护法调整的规模。
《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第二款规则:“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出售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
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物出售者,应当及时查看待售食物,整理超越保质期的食物,但其未及时整理过期的“玉兔牌”腊肠,未实行法定责任,能够认定为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
当出售者出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时,顾客能够一起建议补偿损失和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也能够只建议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付出价格十倍的补偿金,归于当事人自行处置权力的行为,而且法令并未对顾客的片面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则,不管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物不符合安全规范,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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