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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3:57

问题内容:
自2009年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后,针对一起运营出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企业,其设备开销的进项税是否能够全额抵扣?1.假如能够全额抵扣:(a)是否可无期限留抵?(b)假如没有销项税可供抵扣时,能否请求退税?2.假如不行全额抵扣,进项税转出应怎么处理?转入设备、费用或本钱?
回复定见:
您好:
您在咱们网站上提交的交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供给的信息扼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则: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丢失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交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的货品的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财务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则:
“第二十一条法令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品,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派用期限超越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送东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备、东西、用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则:
“第四条 除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外,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以下简称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交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交税额计算公式:
应交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部分能够结转下期持续抵扣。”
因而,企业应依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于免税项目也能够抵扣其进项税,国家对结转下期持续抵扣进行税的期限并没有约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详细处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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