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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厂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3:55
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某家具厂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郭某珍。
托付代理人梁昌云、李升,均是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镇某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区**镇**工业区。
负责人潘某忠。
托付代理人夏彬、卜金辉,均是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顺德市**镇某家具厂(以下简称裕兴厂)因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稳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梁昌云,被上诉人裕兴厂的托付代理人夏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8日,裕兴厂将其一切的评价503800元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向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某支公司(其称号已变更为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产业稳妥归纳险,并在投保清单附表上具体列明投保产业。同日,稳妥公司向裕兴厂出具了编号为PQZA200244710501000510稳妥单,确以为裕兴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承当稳妥职责,稳妥金额503800元,稳妥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3年11月28日。裕兴厂向稳妥公司交付了稳妥费1007.60元。2003年7月15日,裕兴厂发作火灾,稳妥合同项下的产业被焚毁,经深圳民太安稳妥公估有限公司评价(以下简称稳妥公估公司),稳妥合同项下产业的丢失金额为395442.20元,裕兴厂对该评价成果进行了承认。裕兴厂要求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以裕兴厂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为由拒赔。裕兴厂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8月10日,佛山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承认2003年7月15日裕兴厂的火灾原因是顺德**镇沙边玉兰轩家具厂喷漆厂房内日光灯镇流器高温点燃可燃物着火而延伸成灾。
二审期间,稳妥公司承认裕兴厂投保时,该司已派员对裕兴厂投保的稳妥标的及规模予以核定。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公司托付稳妥公估公司对出险产业的丢失额予以确认。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以为:稳妥合同项下的稳妥标的属裕兴厂一切,裕兴厂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裕兴厂与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公司应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及时向裕兴厂理赔,根据稳妥公估公司的评价成果付出稳妥赔偿金395442.20元。稳妥公司辩称裕兴厂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合同无效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稳妥公司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裕兴厂付出稳妥赔偿金395442.20元。案子受理费8450元由稳妥公司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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