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1:07
发布部分: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作联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第三条 本法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区域行政公署,下同)劳作行政部分详细安排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劳作行政部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作管理作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作行政部分和有关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作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展发明杰出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劳作者恪守劳作法令、法规的监督查看。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安排应当在企业开业后1年内依法树立。 外商投资企业劳作者有权依法安排和参与工会。工会代表并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当一面地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为工会安排开展活动供给必要的条件,并于每月15日前依照上月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拟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运用。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拟定的劳作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劳作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招用劳作者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生产运营需求,遵从公正、揭露的准则,依法自主决议招用劳作者的数量、时刻、条件和方法,其用工方案应当报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存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求劳作者应当在平等用工条件下优先从当地挂号在册的乡镇赋闲人员中招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开办时,应当在平等用工条件下,优先招用原中方企业劳作者。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跨县(市、区,下同)招用乡村劳作力的,须报企业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存案;从外省招用的,须报企业地点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存案。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国外、境外人员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批阅手续。 第十二条 国外、境外投资者派遣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职务的境外人员或许外商投资企业经同意从国外、境外招聘的运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向地点地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屡次出入境和居留《暂时居留》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劳作者,不得向劳作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许资产,不得拘留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许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